一、接待和受理
律师认真接待来访当事人,详细询问当事人有关问题,当事人向律师陈述与拟委托事项有关的情况。做好谈话笔录,并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特别是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案件,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含义,并取得其书面确认。
律师针对当事人的咨询内容,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解答,对不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询问。
当事人明确要求聘请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查,符合接受委托条件的,可以受理。
二、接受委托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须填具《立案批办单》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后,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聘请律师合同》、《委托协议》等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三、收取律师费
按照规定,律师费统一由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收取当事人的任何费用。收费金额,根据律师事务所或者授权指派办理案件的律师与当事人协商,按照上海市物价局、司法局对外公布的《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确定的收费指导标准,根据承办律师的资历、能力、水平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金额。
四、协议解除
1、在律师办案过程中律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其代理工作,但不得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1)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2)被取消或中止执业资格;
(3)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4)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5)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的。
2、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
(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2)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3)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4)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6)其他合法理由。
解除委托后律师费问题依《委托合同》相关内容处理。《委托合同》中无约定,协商确定或依法律规定。
五、签订委托律师协议及收费告知当事人的事项
律师代理案件,由事务所和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案。
授权方式通常包括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委托人可以选择授权方式,决定其授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权限。如委托人给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中详细列明授权范围和事项。
律师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职责时,委托人应同意事务所另行指派与原代理律师具有相当职业经历的律师履行代理职责。
律师代理案件的收费执行上海市司法局、物价局联合下发的《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沪价费(2009)004号)收费标准。代理费由事务所统一收取费用,差旅费亦有事务所统一收取,统一结算。事务所收费由行政或财务人员向当事人出具发票。律师个人私自收取委托人的费用或向委托人索取除代理费和因完成委托人委托事项所必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等)之外的利益,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并且应当向事务所投诉违规律师。
上海市律师服务费执行标准
关于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沪价费(2009)00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司法局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等五项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研究,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如下:
一、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案件
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15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3000-12000元/件。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三、计时收费
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四、收费说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反诉案件,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四)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
的认定标准及实施办法
(2009年6月13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及《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就“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及实施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以下诉讼案件可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约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一)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诉讼案件;
(二)符合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诉讼案件;
(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新类型案件;
(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港澳台或涉外案件;
(六)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
(七)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含三个)法律关系的案件;
(八)异地办理或者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
(九)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律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与委托人协商收费时可在最高不得超过《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的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不得重复累加计算。
三、律师事务所接案时作为一般案件接受委托,开展具体代理工作后发现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办案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另行重新签订委托代理(收费)协议或协商变更委托代理(收费)协议。
四、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双方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签订后对是否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仍有争议且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可以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相关规则,向上海市律师协会申请调解。
五、本办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