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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被刑拘 律师帮助获取保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13 20:31:25

故意伤害被刑拘 律师帮助获取保
2010-11-09 
  11月9日,根据律师递交的取保候审申请, 浦东新区公安分局依法同意并决定对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害)于10月15日被刑拘的胡某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胡某走出了看守所。
   湖北人胡某在沪打工多年,原系浦东新区某连锁店店长。因同居女友遭到他人的调戏,气愤不过,酒后持菜刀闯入受害人(调戏其女友,但无证据)家中,将受害人头部、手背、大腿多处砍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案发当晚胡某被抓获刑拘。
   其父从老家来沪,慕名找到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武圣合律师为胡某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接案后,依法前往浦东新区看守所会见胡某,询问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分析论证取保候审和化解问题的可能性,以及案件接下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同时帮助转达胡某委托家属急需处理的其他民事事项。
   律师会见后,利用与浦东刑侦部门良好的合作关系,主动与办案部门沟通探讨对胡某取保候审的问题。
   律师认为,胡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和定性没问题。但是,该伤害行为具有特殊性,有别于通常的持刀砍人。毕竟被害人调戏胡某女友,严重过错在先;胡某此前无违法犯罪行为,属初犯、偶犯,这次犯罪属典型的事出有因;到案后胡某能够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愿意依法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悔罪行为明显。特别是,律师凭借多年刑侦工作经验,敏感捕捉到会见胡某他用菜刀背砍伤受害人这一关键细节。律师分析认为,胡某故意伤害的行为,有别于其他持刀砍人行为,犯罪情节和性质较轻。他用刀背砍人,明显具有有效控制、防范更严重伤害后果发生的意图,持刀砍人行为,吓唬受害人成分大于积极追求、不计后果的伤害故意,犯罪主观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小。依照法律规定,对胡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取保候审于法、于理、于情更为适宜,也更有利于受害人得到赔偿和社会矛盾的化解,更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人性化执法司法理念。该观点得到办案部门认可。
   随后,律师又主动代表胡某找被害人协商民事赔偿问题。尽管因为治疗尚未终结,医疗费、误工费等金额暂无法确定,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但是,胡某愿意主动赔偿的态度,取得受害人认可。
    鉴于此,律师与胡某父亲协商,根据刑诉法第51条、52条规定,11月3日,以其父亲名义,向办案部门递交对胡某取保候审申请书。(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刑拘的,本人和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被批捕羁押的,律师可以直接以律师名义申请取保候审。)
   11月9日,公安机关通知律师,接受取保候审申请,依法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胡某办理取保候审。胡某走出了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