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诈骗2.4万元 积极退赔损失 获判缓刑
诈骗2.4万元 积极退赔损失 获判缓刑
2010-10-24
2010年9月17日,由武圣合律师辩护的汤某夫妻系列诈骗案被浦东新区法院一审从轻判处一
个缓刑一年、一个有期徒刑一年。
汤某夫妻系安徽人,2009年底至2010年6月初,他俩在上海多个地区从事诈骗手机、笔记本
电脑等犯罪活动。6月5日被浦东公安机关抓获。两人交代共涉案几十起,结案认定价值2.4万
元。
武律师担任汤某辩护人后,结合案情,针对夫妻俩人均被抓获羁押,家中有两个未成年小
孩需要大人照顾的客观现实。提出建议被告人能主动认罪、退赔赃款,力争从轻处理,并对犯
罪作用交小的妻子使用缓刑的有罪轻判的辩护意见,得到被告人和其父母认同。在他们配合
下,开庭审理时,律师按计划,提出有罪轻判,建议法庭能人性化执法,对社会危险性较小,
使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妻子使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信。
在律师的积极努力下,本案对犯罪作用较小的妻子从轻适用缓刑判决,充分彰显了法律惩
处与教育相结合和人民法院宽严相济、人性化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司法理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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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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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浦刑初字第2136号 | ||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男 , 辩护人武圣合,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某,女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夏某犯诈骗罪,于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至 2009 年11月某日9时许,被告人汤某、夏某驾车至本区新浦路61号附近,以问路、移动电话没电等为由,向被害人胡先红借打移动电话,用假移动电话作抵押后骗得创维CC10移动电话1部。 20010年5月3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汤某、夏某驾车至本区桃林路商城路口,借口问路、移动电话没电等为由,用假移动电话作抵押后骗得被害人刘一霖多普达D600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46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先红、郑凯、洪玲、李昶、程依依、张嘉林、周伟、刘一霖、蔡雨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汤某、夏某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赔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汤某的辩护人所提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即自 二、被告人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二万四千零一十一元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夏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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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石耀辉 | |
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 | ||
书 记 员 | 陈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