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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寻衅滋事 律师辩护缓刑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13 20:31:25

王某因讨债,带人与债务人约谈,双方发生纠纷。王某随叫人将债务人殴打致轻伤。浦东公安分局按寻衅滋事罪刑拘并逮捕王某及同案犯。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武圣合律师代理该案后,经多方协调,积极争取,2012年8月份,浦东法院开庭,按照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浦刑初字第3826

被告人王磊,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519日被刑事拘留,20126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武圣合,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然贵,201110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519日被刑事拘留,20126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书楷,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38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磊、李然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9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勇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磊、李然贵及辩护人武圣合、王书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21821时许,被告人王磊、李然贵及韩正雷(另案处理)在上海市某某区川沙新镇某路某某咖啡店内,因王磊向被害人张树新索取债务时发生矛盾,被告人王磊即指使被告人李然贵、韩正雷将被害人张树新带出咖啡店,同时又指使被告人李然贵纠集朱立福(另案处理)叫来他人持砍刀、铁棒等凶器殴打被害人张树新,致使张树新左顶部砍创伴左顶骨外板骨折及左上臂皮肤划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树新的伤势构成轻伤。

201251819日,被告人王磊、李然贵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磊的家属已帮助赔偿了被害人张树新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磊、李然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树新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朱立福的供述、证人韩正雷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案发经过表格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磊、李然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李然贵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王磊、李然贵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王磊的家属已帮助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然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519日起至2013518日止)

被告人王磊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陆红源

 

    

石耀辉

 

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