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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评论内容虚假 侵犯名誉权需担责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02-13 18:12:48

    网络写手刘某未经核实转载诋毁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喜马拉雅)文章,并添加虚假评论,被上海法院判决侵犯喜马拉雅名誉权,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国内知名互联网音频公司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现网上有人发表不实诋毁其名誉的文章,随即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后委托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武圣合律师代理维权。201692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刘某提出上诉,20172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51111日,被告刘某以“自媒体刘某”的名义在搜狐科技网站上发表“喜马拉雅被爆严重欺诈偷刷广告”一文,凭空编造事实、污蔑原告偷刷广告,且该文章被其他网站转载,严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影响原告的正常经营。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刘某的行为存在不当之处,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删除上述文章、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元。被告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不得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使社会公众对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个人在自主发表文章或转载他人文章以及进行评论时对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都负有一定程度的审慎注意义务,否则即可能构成侵权。本案中,一方面,上诉人刘某发表的“喜马拉雅被爆严重欺诈偷刷广告”一文,虽刘某声称文章主要部分系转载,但经审查,该文章自标题起即带有明显的观点倾向,且文章中所指称的“喜马拉雅恶意刷量、被广电总局点名、融资难”等情况尚缺乏有关主管部门、第三方独立机构等出具的有相当证明力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另一方面,即使如上诉人所称其转载时作了一定的核实,但在评论时使用“将投资人和广告主当傻子”、“贼喊捉贼,偷鸡不成蚀把米”等表述则明显不妥,已超出了适当评论和合理批评的界限,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因此,原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名誉侵权,于法有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本案终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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