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律师辩护判处缓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浦刑初字第25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忠县,暂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武圣合,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海涛,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09]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辩护人武圣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李XX租赁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998号B楼2楼作为经营场地对外销售服装。期间,被告人李XX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入假冒的“Teenie Weenie”、“E?LAND”、“Scofield”、“PAUL&SHARK”等品牌的服装进行销售。2008年1月2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分局至上述地点,查获其待销售的服装共计1633件。经鉴定,上述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因无标价也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经依法鉴定,价值人民币908,229.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鲁XX、蒋XX的证言、相关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分局封存、扣留财物清单、情况说明、相关网上交易记录、相关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产品鉴定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Teenie Weenie”、“E?LAND”、“Scofield”、“PAUL&SHARK”服装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受法律保护。被告人李XX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仍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提出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估价过高的意见,因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本案涉案服装的价格鉴定过程并无不当,且被告人并不能证明其在本案庭审时提供的淘宝网上相关涉案服装的售价清单就是其案发前挂在网上的售价,故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系销售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对被告人李XX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到案后交待态度较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要求对李XX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做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 冯 祥
人民陪审员 沈 卉
二O一O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谢晓俊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17800_180/2010_2_24_wa49672544241422010254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