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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贤考诈骗案一审判2年6个月二审改判1年2个月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20 17:42:10

 

项贤考诈骗案一审判26个月
二审改判12个月
1、案由:诈骗 
2、辩护律师:武圣合 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
3、案情:
       被告人项贤考,男,19691220生,20113月至4月间,被告人项贤考化名“王建平”,以人民币8万元的价格购买上海宝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并签订转让协议,据此取得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薄和3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物品。之后被告人项贤考又指使他人以宝潞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00份。
4、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人项贤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查获的王建平身份证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5、二审判决结果:
        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即查获的王建平身份证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项贤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上诉人项贤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6、律师分析意见:
       上诉人项贤考辩护律师认为:项实施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无异议,但一审律师误导被告人,按照无罪辩护。导致被告人不能适用刑法67条第3款主动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鉴于此,二审律师帮助分析证据,告知被告人二审要想有改判,主动认罪是唯一的理由。取得被告人认可。二审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深刻悔罪。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上诉人项贤考刑期由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减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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