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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盗窃案二审改判职务侵占罪刑期减为2年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20 17:45:57
1、案由:职务侵占
2、代理律师:武圣合律师 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
3、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12月13日生,系上海莫仕连接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仕公司)冲压车间操作工。
        2012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与另一被告张红雷分两次在其工作的莫仕公司冲压车间,利用职务便利,窃得铜质镀锡新产品479870992端子22公斤(价值人民币22100余元)。
2012年2月间,被告人张某与另一被告张红雷在莫仕公司冲压车间,利用职务便利,窃得铜质镀锡新产品479870992端子17公斤(价值人民币17100余元)
2012年2月底某日,被告人张某与另一被告张红雷在莫仕公司冲压车间,利用职务便利,窃得铜质镀锡新产品479870992端子7公斤(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2012年三月间,被告人张某与另一被告张红雷在莫仕公司冲压车间,利用职务便利,窃得铜质镀锡新产品479870992端子24公斤(价值人民币24200余元)。
2012年4月20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与另一被告张红雷在莫仕公司冲压车间,利用职务便利,窃得铜质镀锡新产品479870992端子8.665公斤,1050689005端子1.52公斤(价值人民币9600余元)。
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另一被告刘均芝。
4、一审判决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5、二审经审理查明基本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相同。上诉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结果:
上诉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6、律师分析意见:
    一审法院对被告张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不予采纳。原因:法院认为被告张某系莫仕公司冲压车间操作工,对所窃财务无保管职责,被告实施盗窃行为系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
   二审中上诉人张某辩护律师成功推翻原审法院对案件的定性,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为职务侵占罪并减轻量刑。
   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这里的“主管”是指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利;所谓“管理”,是指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所谓“经手”是指行为人虽然不负有主管或者管理本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而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实际控制本单位财物。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必然要求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时,以其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限、职责为基础,利用其对本单位财产具有一定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的职责,在实际支配、控制、处置本单位财物时实施非法占有行为。上诉人选择夜间上班时作案,因此时车间无专职保管员和保安员,原材料的使用、临时管护职责由负责加工的员工承担。上诉人窃取自己使用中得原材料,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二审法院采纳了张某辩护人的意见,对原判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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