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非法获取公民信息被从轻判处拘役4个月
5月9日,虹口法院采信武律师辩护意见,从轻判处私人侦探王某拘役四个月。
东北人王某2011年因寻衅滋事被徐汇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3年1月14日,王某以私人侦探身份网上叫卖公民信息被公安部责令虹口公安分局查办并刑拘。
家属委托武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在武律师努力下,法院采信辩护人从轻辩护意见,作出对王某关多久判多久的判决。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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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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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刑初字第415号 | ||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2010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 辩护人武圣合,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于2012年12月中旬,在本市四川北路××号1605室,使用QQ号63186登录互联网,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公民沈××、向×的户籍资料、机动车详细信息、住宿记录、家庭成员信息等个人信息共计6条,保存于其个人使用的电脑中,欲从中牟取利益。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情况、《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查获的QQ聊天记录及调取的相关公民个人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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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卞 飙 | |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 ||
书 记 员 | 王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