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张律师辩护从轻判拘役四个月
今年36岁的上海人徐某,于3月1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刑事拘留。徐某委托张晓鹭律师为其辩护律师。
张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到徐某是在吸毒时被警方抓获,同时在徐某身上当场搜出伪造的上海国家安全局证件一本。根据刑法280条规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徐某被抓获后,对自己的行为和因此带给家人的痛苦感到非常后悔,希望张律师能帮助自己早日脱离牢狱生涯。张律师从依法保障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建议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了有利于徐某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判处徐某拘役4个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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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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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刑初字第3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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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 辩护人武圣合、张晓鹭,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柳学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武圣合、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某日,被告人徐某以本人照片让他人伪造了一本名为“徐某”的上海市国家安全局人民警察证。2013年3月16日18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民警在抓捕涉嫌吸毒的被告人徐某时,从被告人徐某身上当场查获该伪造的上海市国家安全局证件。经上海市国家安全局鉴别,被告人徐某非上海市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其所持证件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明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物证照片,上海市国家安全局政治部干部处出具的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让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13年7月15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证件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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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王惠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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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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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
何国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