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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李某职务侵占60余万 律师辩护减轻量刑4年8个月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13 20:31:25

驾驶员李某职务侵占60余万 律师辩护减轻量刑4年8个月
2010-03-20 
驾驶员李某职务侵占60余万 律师辩护减轻量刑4年8个月
   2月24日,浦东法院宣判,上海某物流公司外聘驾驶员李某伙同该公司保管员等5人犯职务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长短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委托武律师辩护的李某减轻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
  李某,河南人,32岁,案发前在某物流公司任驾驶员。因经不住他人和金钱的诱惑,2009年6到7月份,利用开车出入某公司仓库拉运货物的便利条件,伙同公司保管员先后4次窃取该公司价值60万余元的汽车线路板芯片并销赃。
   案发后,浦东新区检察机关指控,李和保管员均为本案主犯,且赃物没有追回,犯罪数额巨大,要求从重量刑。
   武律师介入后,认真查阅案件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利用多年经侦工作经验和人际关系与公安侦查、检察起诉和法院反复多次协调、沟通。阐明李某是驾驶员,不具有管理财务职务便利,仅仅是被人利用,帮助运出赃物的工具,是本案从犯、而非主犯。法庭辩论时,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信律师观点,按照从犯对李某减仓量刑。
   依照法律规定,在上海市犯职务侵占罪,犯罪金额超过5万,被告人即应该在5年以上量刑。李某涉案金额60万元,超过5年起点刑期的10倍还多。法律规定主犯在法定刑期以上从重量刑,从犯应该从轻、减轻处罚。就是说法官可以从轻,也可以减轻处罚,自由裁判权在法院。同时,法律规定的从轻量刑即在法定型之上接近法定起点刑期量刑(集合本案在5年以上),而减轻处罚,则必须在法定刑以下量刑(5年以下)。
   本案最终李某由起诉书认定的主犯变成从犯,而且量刑时法院在法定5年起点刑期一下减轻处罚。(第一被告保管员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10个月)
  小结:本案如果没有律师案前积极协调、法庭据理力争,法院极大可能按照起诉书指控,也就是按照李某属于主犯量刑。刑期至少在5年8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