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谦律师二审帮助委托人少赔16万
Houston发生交通事故,被起诉到法院索赔130万赔偿。Houston和其妻子杨某求助于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主任武圣合律师。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经武律师依法据理力争,二审法院采信了律师的上诉意见。Houston和其妻子所承担的赔款减少近16万元,利益得到维护。
2013年3月22日,没有驾驶证的英国人Houston驾驶登记在其妻子杨某名下的汽车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张某撞伤,造成张某四级和十级伤残,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张某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Houston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130万元,同时要求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Houston和杨某委托我所武圣合律师代理本案。武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尤其对本案的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张某的鉴定报告做了细致研究,提出:1、Houston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鉴定报告认定张某需要终身部分护理,张某要求赔偿护理费480,000元(2000元/月*12个月*20年)过高,部分护理应按照50%的比例计算。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定Houston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护理费388,800元(1620元/月*12个月*20年),最终判决Houston和杨昆共同赔偿张某758,373.62元,其中5500元的鉴定费由Houston和杨某全部承担。
武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对于Houston和杨某应承担的护理费和鉴定费部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00-2008)》附录B中关于护理依赖赔付比例的规定“护理依赖赔付比例是指各护理依赖程度等级所需护理费用的比例,分以下三等: a) 完全护理依赖100%; b) 大部分护理依赖80%; c) 部分护理依赖50%”,本案护理费应为155,520元(1620元/月×12月×20年×50%×80%)。2、鉴定费是由本次事故而产生,该费用应该按照双方过错程度也即责任比例分担,鉴定费应为4,400元(5,500元×80%)。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对武律师提出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撤销一审关于护理费和鉴定费的判决,改判Houston和杨某承担护理费155,520元、鉴定费4400元,最终判决Houston和杨昆共同赔偿张某601,753.62元,比一审判决减少近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