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停车不能“先到先停”,业主状告业委会和物业败诉
业主黄先生因停车位问题多次与其他业主和物业发生矛盾,为了保障自己平等使用停车位的权利,黄先生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双双告上法庭,请求被告公示非产权车位的情况,并将所有共有部分车位开放给全体小区业主平等使用,普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公示车位使用情况,但驳回了黄先生要求平等使用车位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黄先生是普陀区一居民小区的业主,该小区2003年交房投入使用后,前期物业与先行入住的业主签约,将小区内的固定车位出租给了该批业主。黄先生是2005年入住该小区的,2008年,小区业委会成立,黄先生于同年购买了私家车,在小区内付费停放,可由于固定车位已经被先期业主使用,甚至很多业主给自己的车位加上了地锁,黄先生停车时非常不方便,甚至因此与其他的业主发生过激烈的争执。黄先生认为,非产权车位为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但物业未按相关规定,取消部分地面车位专用管理方式,侵犯了他在小区平等使用停车位的权利,因此将业委会和物业告上法庭,请求被告立即向全体业主公示所有非产权车位的情况,包括地下车库中非产权部分,将所有共有部分车位开放给全体小区业主平等使用,即“先到先停”的方式,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业委会和物业同意公示车位的使用情况,但同时认为,固定车位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前期物业公司制定,业委会未制定小区车位使用管理办法,即便要改变现行车位使用办法,也须经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投票同意,现行的管理制度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由于原告为方便自己停车,不愿将车辆停放在临时车位,才造成原告与其他业主时常发生冲突,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请。普陀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向全体业主公布本小区内非产权车位(包括地上、地下)的情况,并驳回了黄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问题一:小区公共车位应该如何定位?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便于统一、有序的管理,通过与先行入住的业主以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了分配,该管理工作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随着业主的入住率及生活质量的逐步提升,车位数与车辆数的矛盾也逐步突现,小区业主如何合理有效的使用非产权车位,已达到尽可能满足不同业主的需要,涉及全体业主的利益,属于法律规定的共有和共同管理事项范畴。
问题二:如何管理和使用小区公共车位?
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因此,如对车位的使用客观存有异议,也应当通过业主共同,所以原告要求平等使用车位的相关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