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所有权房屋仍出售 合同诈骗获刑又罚金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17 21:53:32
无所有权房屋仍出售 合同诈骗获刑又罚金
作者:吉安县人民法院 刘建平 发布时间:2009-03-19 15:18:15
江西法院网讯 3月18日,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审理查明,2006年1月,被告人胡某与周某达成口头协议,胡某将马甫村委办公楼顶楼的一套商品房(该房其实早已卖给他人了)出售给周某,胡某收取了周某购房款5万元;2007年1月,被告人胡某与曾某达成口头协议,被告人胡某将所有权归马甫村委会的办公用房卖给曾某,先后收取曾某购房款8万元。对所买卖房屋的真实情况,周某、曾某及马甫村委会并不知情,但事后胡某退还3.5万元给曾某。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在明知房屋已出售他人和房屋所有权归他人的情况下而又将房屋出售予人,其行为属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被告人胡某在明知房屋买卖协议已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通过购房协议获取他人钱财,在主观上胡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