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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同事理财炒黄金 血本无归 法院起诉全部追回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17 21:53:32

中国法院网讯 随着近几年投资理财越来越热,宋女士也想拿手中的闲钱出去赚一笔。恰巧同事吕女士一直说炒黄金期货很赚钱,宋女士遂将自己的40万元交给她去赚钱。哪知道一年以后宋女士想把钱拿回来时,吕女士却在没有拿出任何凭证的情况下说40万都已经亏光了,一分也拿不回来。吕女士怎么也想不通黄金价格在过去的一年涨了好几成,怎么就自己亏了呢?在与同事协商不成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吕女士返还理财款人民币40万。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宋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2009年,吕女士以替宋女士炒黄金为理由分两次从宋女士手中拿走共计40万元。2010年7月,宋女士找到吕女士要求拿走本金及赚取的利润时,吕女士却告诉她钱已经都赔光了。宋女士向看看投资记录和亏本的原因,吕女士却什么也提供不了。宋女士怀疑自己的钱被挪作他用,要不为何在黄金价格持续走强的行情下自己却亏得血本无归,便将吕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40万元。
吕女士说,40万元确实全部用于替宋女士炒黄金期货。只是这黄金期货的买卖她也是委托另一位王先生进行操作,自己的钱打到李先生指定的的三个账户上由王先生决定何时买卖,这买卖过程都是没有凭据的。一开始拿宋女士的20万买了黄金期货,后来亏了为了补仓又让宋女士拿了20万元,后来继续亏空钱就都赔光了。宋女士是自愿将40万元交给自己替她炒黄金期货的,现在钱全部亏掉宋女士无权主张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女士与吕女士均认可将40万元交付吕女士是用于炒黄金期货,视为双方之间就炒黄金期货形成口头合同,但吕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其操作黄金期货的行为属于目前国内合法的黄金交易途径,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另外,金融类委托理财是指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实现一定利益,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类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和管理活动。不具备金融类委托理财资质的其他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二被告均为自然人,更不具备金融类委托理财资质。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口头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宋女士主张返还人民币4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诉请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