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两种行为都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则、破坏婚姻秩序地严重过错行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其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人为夫妻一方,受害人则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婚姻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构成确定了严格的标准,即“须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达到这样的程度才可认定为家庭暴力,这将家庭成员间日常吵架、偶尔打闹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以夫妻分居达一定期间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离婚立法的共同之处。并且,双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观原因的分居。例如,因为一方坐牢而导致的分居两年就不算在内
二、如何理解离婚法定理由是什么中的“其他”项
离婚法定理由中除了明确列举的五种情形之外,还设有其他项,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理解“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呢?下面我们为大家详细说明。
(一)情感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4.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5.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二)疾病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三)不法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3.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5.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