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7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3项。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因此,其中涉及到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性支出数据的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4项。
☞2016年上海市城镇(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关数据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692元,比上年增长8.9%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20元,比上年增长10.0%
☞2016年上海市城镇(农村)人均消费支出相关数据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9857元,比上年增长7.9%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7071元,比上年增长5.7%
以上数据来源于2016年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统计数据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 |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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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药费 |
按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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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误工费 |
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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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护理费 |
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如是家属护理,则按家属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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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营养费 |
20—40/天×营养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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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通费 |
按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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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住宿费 |
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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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20元/天×住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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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物损费 |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车辆、衣物、手机等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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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鉴定费 |
凭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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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律师费 |
凭票据,参照《上海律师政府收费指导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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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残疾赔偿金 |
60周岁及其以下 |
城镇:57692×20×伤残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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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25520×20×伤残系数 |
||||||
61—75周岁 |
城镇:57692×年限×系数 |
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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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25520×年限×系数 |
||||||
75周岁以上 |
城镇:57692×5×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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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25520×5×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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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普通实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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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丧葬费 |
35634(2016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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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城镇:39857×年限(人均消费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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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17071×年限(人均消费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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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死亡赔偿金 |
60周岁及其以下 |
城镇:1153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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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510400 |
||||||
61—75周岁 |
城镇:57692×年限 |
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
||||
农村:25520×年限 |
||||||
75周岁以上 |
城镇:288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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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127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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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精神损失费 |
死亡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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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 |
50000×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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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死亡事故家属处理事故合理性支出 |
赔偿三个亲属的一个月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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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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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职工平均工资(2016标准) |
年71268 月5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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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7标准) |
576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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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7标准) |
25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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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17标准) |
39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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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17标准) |
17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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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一级伤残100% ;二级伤残 90%;三级伤残 80%;四级伤残70%;五级伤残60%;六级伤残50%;七级伤残40%;八级伤残30%;九级伤残20%;十级伤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