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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7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02-03 14:01:4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3项。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因此,其中涉及到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性支出数据的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4项。


☞2016年上海市城镇(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关数据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692元,比上年增长8.9%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20元,比上年增长10.0%

 

☞2016年上海市城镇(农村)人均消费支出相关数据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9857元,比上年增长7.9%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7071元,比上年增长5.7%
 
  以上数据来源于2016年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统计数据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依据

1

医药费

按发票

2

误工费

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3

护理费

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如是家属护理,则按家属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4

营养费

20—40/天×营养期限

5

交通费

按票据

6

住宿费

60×天

7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元/天×住院时间

8

物损费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车辆、衣物、手机等损失

9

鉴定费

凭票据

10

律师费

凭票据,参照《上海律师政府收费指导价》

11

残疾赔偿金

60周岁及其以下

城镇:57692×20×伤残系数

农村:25520×20×伤残系数

61—75周岁

城镇:57692×年限×系数

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农村:25520×年限×系数

75周岁以上

城镇:57692×5×系数

农村:25520×5×系数

12

残疾辅助器具费

普通实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

13

丧葬费

35634(2016年标准)

14

被扶养人生活费

城镇:39857×年限(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17071×年限(人均消费性支出)

15

死亡赔偿金

60周岁及其以下

城镇:1153840

农村:510400

61—75周岁

城镇:57692×年限

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农村:25520×年限

75周岁以上

城镇:288460

农村:127600

16

精神损失费

死亡

50000

残疾

50000×系数

17

死亡事故家属处理事故合理性支出

赔偿三个亲属的一个月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

计算依据

1

职工平均工资(2016标准)

年71268 月5939

2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7标准)

 57692

3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7标准)

25520

4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17标准)

39857

5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17标准)

17071

 
 

 

 

 

 

 


附: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一级伤残100% ;二级伤残 90%;三级伤残 80%;四级伤残70%;五级伤残60%;六级伤残50%;七级伤残40%;八级伤残30%;九级伤残20%;十级伤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