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按照2002年公安部新出台的(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则及附录B的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和赔偿指数等加计算。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公式如下:
C=Ct×C1(Ih+∑Ia(∑Ia≤10%,i=1,2,3...n 多处伤残 ) 公式中: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是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中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将字母公式变换成汉字公式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举例:设某人伤残三处,分别评定为六级,七级和九级,在交通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对方承担70%,则他的赔偿额为: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70%×(几个伤残伤残等级最高一个六级的伤残赔偿指数50%+七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九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注: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各处均须小于等于10%)
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最高系数加上多等级系数之和,其中多等级系数按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
1、山东、浙江的部分地区
按照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Ih)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2、云南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0%,10%,9%,8%,……,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3、广东和青海的部分地区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10%,9%,8%,……,1%。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注:一级的附加指数为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4、江苏
每增加一处伤残,即取附加指数5%。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5、江西的部分地区
多处不同的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相加得到一个伤残赔偿比例,赔偿指数相加之和大于100%时,取100%。
6、北京
由法医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直接写明附加指数、赔偿指数。
构成多个伤残等级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自2002年12月1日起,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
该标准规定,构成多个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式中符号含义: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Ct:伤残赔偿总额,按其中最高一个级别计算。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一个的伤残赔偿指数(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
对于上述计算公式的通俗表达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具体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的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0≤Ia≤10%)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Ia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浅析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内容提要] 在审理致人伤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伤残赔偿金是损害赔偿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正确计算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受害人的伤残经鉴定部门评定,存在多种伤残等级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需要通过综合计算公式来计算伤残赔偿金,而该公式中的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取值决定着最终赔偿数额的多少。本文通过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进一步论述了Ia的合理取值范围,并总结了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Ia的实际应用。
一、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方法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2002年12月1日之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适用的标准是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5-1992(以下将该标准简称为"GA35-1992")。2002年12月1日起,则开始适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在2002年3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以下将该标准简称?quot;GB18667-2002")。 GB18667-2002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了GA35-1992。至此,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从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
GB18667-2002是伤残评定工作适用的新标准。这个新标准是在充分总结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GA35-1992的执行经验和吸收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该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十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数学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在GB18667-2002实施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GA35-1992对多处伤残的情况是进行综合评定的,不能全面反映受害者综合伤残程度。在GB18667-2002实施后,对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后,计算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这样评定的好处在于更准确反映受害人的受伤程度,在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上更科学更合理。
二、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及对公式中各因素的解读
GB18667-2002在附录B--B.2 "伤残标准"中列出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公式为:C=Ct×C1×(Ih+∑Ia,i)
1、公式中各字母代表的因素
C--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元;Ct--伤残赔偿总额,元;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用百分比(%)表示;Ih--伤残等级中最高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i--指若干个Ia之和,即Ia1+Ia2+……Ian,(i=1,2,3……n,)所以,对于上述B.2中的计算公式,也可以通俗的表达为: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2、公式中各因素的取值
C1--0%≤C1≤100%;∑Ia,i--∑Ia,i≤10%;a --0≤Ia ≤10%;(Ih+∑Ia,i)--(Ih+∑Ia,i)≤100%。
3、对公式中各因素的解读
(1)Ct--伤残赔偿总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排除本条第一句话规定的伤残等级因素,也可以说当伤残等级为一级时,Ct=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该数额是伤残者可能获得的最高伤残赔偿额,所以也被称作了"伤残赔偿总额"。
(2)C1--赔偿责任系数
就是损害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取100%,如双方对等责任,则取50%,如对方负主要责任且三七分责,则取70%。以此类推。
(3)Ih--伤残等级中最高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即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当一个受伤害者的伤残构成多等级伤残时,Ih取其中最高一级伤残所对应的指数。
(4)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指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即,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用百分比(%)表示,且0≤Ia≤10%。另外,还须满足:∑Ia,i≤10%,即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Ih+∑Ia,i≤100%。即, Ih+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0%。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明确规定的标准,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附加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样。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0≤Ia ≤10%)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综合网上学者的意见,Ia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还有待制定机关早日对Ia的标准做出统一规定。
三、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Ia取值的做法
GB18667-2002在附录B"伤残标准"中,虽规定了多等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步骤或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对应数值(即什么等级的Ia为多少),以及该如何浮动,也未对Ia进行举例说明其如何适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确定Ia时随意性很大,致使确定赔偿额时也颇有争议。各地、各司法机关、各鉴定机构、甚至同一单位的不同人在执行时均不一致。Ia的确定,是由各地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或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目前各地法院对Ia取值的做法有:
1、山东、浙江的部分地区
按照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Ih)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2、云南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0%,10%,9%,8%,……,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3、广东和青海的部分地区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10%,9%,8%,……,1%。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注:一级的附加指数为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4、江苏
每增加一处伤残,即取附加指数5%。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5、江西的部分地区
多处不同的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相加得到一个伤残赔偿比例,赔偿指数相加之和大于100%时,取100%。
6、北京
由法医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直接写明附加指数、赔偿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