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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务派遣工伤责任有说法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17 21:44:21

劳务派遣工伤责任有说法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调整或增加有关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支付渠道的规定,并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调整了工伤人员部分待遇的计发基数和标准,并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月数,调整和提高了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计发基数和标准。  

《办法》还调整了有关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赔偿处理规定,明确当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时,工伤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原则。《办法》还增加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的规定,明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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