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不讲诚信“脚踩两只船” “米其林”胜诉获赔违约金10万元
入职时与公司签有“竞业限制协议”,白纸黑字作出相关承诺,但离职后随即置之脑后,还不声不响地收取原单位支付的补偿金一年多。近日,长宁区法院对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钱华(化名)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钱华应返还米其林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3.4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48万元。
【案件回放】
2001年4月,钱华进入米其林轮胎研究开发中心(上海)有限公司工作。因为表现出色,2008年5月,钱华被调至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技术支持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钱华负有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果钱华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中国境内与米其林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米其林公司将支付钱华相应数额的保密、不竞争暨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钱华违反约定,则应返还已经收取的补偿金,并按约定补偿金总额的3倍支付违约金。
2010年5月28日,钱华向米其林公司提出辞职。5月31日,米其林公司书面通知钱华,要求其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将在两年内按月支付共计6.45万元补偿金。之后几个月,米其林公司多次向钱华确认其将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并确认钱华正处于待业状态。从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米其林公司按月向钱华支付补偿金共计3.49万元。之后米其林公司发现,钱华辞职后于2010年6月7日就与国内另一家橡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直至起诉时,钱华仍在该公司工作。米其林公司遂于2011年1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钱华返还公司已经支付的3.49万元补偿金,另支付违约金19.35万元,并立即停止在目前所在公司的工作,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庭审中,钱华向法官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自己仅收取3.49万元补偿金,原告却要求按约定补偿金总额的3倍计算违约金有失公平;同时,原告要求他停止目前的工作也没有道理,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钱华应返还米其林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3.4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48万元。米其林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被法庭依法驳回。
【以案说法】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对知悉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的一种择业限制,用人单位可以按约定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关于竞业限制的补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自觉履行。被告的行为既违反双方约定,也有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合考量被告的违约程度以及对原告造成的经营风险等因素,对违约金数额法庭采纳被告的意见,按被告实际获取的补偿金的3倍酌定。原告在主张被告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同时主张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要求被告停止目前工作,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该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