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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算不算弱势劳动者? ——聚焦劳动争议案件系列报道之三

作者:上海法院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5-15 09:05:39

 近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原告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公司高管的身影。
    公司高管,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由董事会或总经理聘任的、主要负责管理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与一般雇员相比,公司高管位高权重,能直接支配和控制公司的各项重大事务和重要资源,但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未将其排除于劳动者、雇员之外,因此其兼具管理者与雇员的双重特性。而此种特性又使得实际享有特权优势地位的高管与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立法宗旨相悖。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公司高管利用其特权优势要求适用劳动者一般规则的案例屡见不鲜,如果机械适用法律条文,将会导    致高管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因此,对公司高管进行必要法律规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比如,一些高管恶意索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部分公司高管诸如行政经理、人事经理等,凭借其负责管理公司人事的职权便利,利用无人监管的漏洞优势,恶意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待发生争议时,就肆意向公司索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黄浦法院法官告诉记者,公司高管身份的双重性,导致其存有一定的道德风险,若负责合同签订者未签订本人的劳动合同,应属工作失职,而基于该失职要求双倍工资之赔偿诉请,明显与劳动法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规则之立法宗旨相悖,除非其能证明其还需受董事会、监事会等的监督或其他高管的指挥管理才能促成自身劳动合同的签订,否则法院难以认定。
    在杨某与上海某企业代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某系公司人事负责人,主要代表公司负责人事管理,其中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杨某2008年入职公司,签订了两份一年期劳动合同后再未续签,后要求公司赔偿其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法官审理认为,杨某系公司人事管理人员,公司已将签订劳动合同的职权授予其行使,现其他员工都签订了合同,且杨某并未提供证据佐证公司存在拒绝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之故意,故认定杨某未能订立劳动合同是其本人失职造成的,公司未有恶意,不予支持杨某要求赔偿之诉请。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还有些高管利用掌握公司要件的便利条件肆意伪造证据。
    公司高管在工作中会掌控或接触到一些公司要件,如公章、合同、财务报表、考勤记录以及工资单等。而上述要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往往会成为定案的关键证据。一旦争议发生,公司高管可能会利用手中权力肆意藏匿、销毁、更改证据混淆视听,歪曲案件事实,最终将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比较常见的有,高管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司公章,肆意敲印于自行打印或者制作的文件、公告之上,改变、扭曲案件真相,制造有利于自身诉请的证据假象。
    此外,有些高管在发生争议时任意追索劳动报酬。
    部分同为股东或董事的高管往往会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倾向于对自身过高定价,并通过多种方式增加薪酬来源。在公司正常盈利状况下,高管高薪不会影响他人利益,然而,一旦公司经营不善或破产,高管转而加入“讨薪”队伍时,其天价工资无疑会大大压缩其他普通员工的工资利益,甚至会造成其他公司(如劳务派遣公司)利益的损失。
    对待高管利用优势地位过度维权,黄浦法院以判决的实体结果在个案中对当事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并通过媒体宣传对整个社会起到正导向作用。
    黄浦法院的法官认为,一方面,建议相关部门应完善立法,结合高管的身份特性,进行有别于普通劳动者的特别规制;另一方面,建议企业自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部监管,从公司机制上实现权力制衡,同时健全规章制度建设,明确高管人员侵犯公司权益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