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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证据给证据 凡诉请都认可 14起蹊跷讨薪案原被告默契配合令人诧异 因极有虚假诉讼可能,法院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5-17 09:06:05

       两批14个案子共10名当事人,因要求同一家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未获仲裁支持,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审理中,被告公司不仅出具了有关“欠薪”的情况说明,还罕见地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如此配合默契,让法官感觉此事必有蹊跷,而查明的细节更显示,此案极有虚假诉讼可能,于是全部驳回诉讼请求。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蹊跷讨薪:
    14起诉讼证据、诉请均相同
    2012年5月1日,蒋进桦等5人就因与上海杨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杨杉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而向法院起诉。
    蒋进桦说,自己在公司担任项目现场管理,约定月工资税后5000元。从2010年9月起至起诉,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未支付工资,累计拖欠9.5万元。2011年5月起至起诉,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对此,仲裁裁决未予支持,因此起诉到法院。另外4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完全一致,区别只在金额有多有少。
    杨杉公司除了表示经营状况不好外,少有地全部认同5名原告的诉讼请求,且不仅提供了2009年12月至2010年11月的工资表,还向每个人出具工资情况证明,落款时间均为2012年4月13日。以蒋进桦的证明为例,上面写道:“蒋进桦于2004年11月24日入职,担任公司项目工程管理工作职务至今,负责公司项目现场管理工作。公司与蒋进桦双方约定月工资税后5000元。自2010年9月以来,至今未付工资。”
    见惯了原、被告扯皮吵架,这批案子里双方如此配合,浦东新区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马建红反而警觉起来。就在这5起案件审理过程中,7月26日,又有9起类似纠纷起诉到法院。
    疑点重重:
    工资与缴个税时间“碰不拢”
    这14起案件共有10名当事人,马建红梳理了案件情况,发现第一批案件标的总共147万元,第二批案件标的144万元。这意味着,一旦败诉,杨杉公司将付出291万元。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如果这10名劳动者在近两年的时间里未领取过工资,为何不早点主张权利呢?
    3次庭审,法官3次要求杨杉公司出具所有的工资原始账册,公司要么答复“交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要么答复“找不到”。而法官了解到,会计师事务所根本没有收到过所谓的账册。
    此外,这一系列案子仅事实方面就存在不少疑点。以诉讼标的最高的成则敏为例,他和公司在庭上自认每月工资5000元及年薪税后24万元,然而,法官从杨杉公司提供的工资单上载明的月工资标准及查实的其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月工资标准分析,成则敏从未达到这一工资水平。
    而且,杨杉公司提供的工资单上虽记载向成则敏发放工资至2010年8月止,但从查证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间段来看,2010年9月至2012年1月间,杨杉公司已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期间纳税申报工资额还作过多次调整。对此,双方均未能给出合理解释。
    真相起底:
    公司将破产 讨薪实为转移财产
    疑点重重,也许答案就在案外。马建红对杨杉公司及10名当事人的情况做了摸底,果然有收获。
    原来,杨杉公司一直在投资房地产,然而由于行业不景气,公司背负不少外债。2012年2月13日,公司因经营不善进行资产重组,并刊登债权登记公告。2012年2月28日,蒋进桦、成则敏等分两批就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申请仲裁。4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支持。而公司给10名当事人出具工资情况证明,恰巧就在仲裁裁决的后两天。
    另外,10名当事人多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他们之间还有牵扯不断的裙带关系,有的是原法定代表人的外甥,有的是妹夫,有的是嫂子,有的是哥哥。
    尽管企业倒闭资不抵债,但法律规定劳动报酬可优先受偿。10名当事人提起仲裁、诉讼均发生在杨杉公司刊登债权登记公告之后,可能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便双方在庭审中就有关事实确认一致,但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上述自认尚不足以认定。据此,法院驳回了10名当事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王治国)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要负法律责任
    该案承办法官马建红说,所谓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或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破坏法院正常审判活动,而使自己或者他人获得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从本案中暴露出的种种疑点来看,极有可能是虚假诉讼。当事人和公司配合,目的是用伪造证据、骗取劳动报酬的方式,转移公司财产。”
    虚假诉讼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种行为究竟应当负怎样的法律责任,过去并无明确规定。
    不过,从今年1月1日起,这一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新修改后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虚假诉讼行为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处于持续状态,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我们没有对10名当事人及杨杉公司给予处罚。但如果以后在审理中发现类似现象,法院将严惩不贷。”马建红法官说。

来源: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