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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以裸照胁迫被害人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为何宣告不构成强奸?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02-10 16:01:09

 

被控以裸照胁迫被害人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为何宣告不构成强奸?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某。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7日被益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定明,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一刑诉[2015]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犯强奸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冷某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害人朱某某,两人互留了手机号码和QQ号码。过了十多天的一个晚上,冷某将朱某某带至朋友曲某在缇香名苑的住处,以打牌喝酒的方式将朱某某灌醉,乘机亲吻、抚摸朱某某,然后脱了朱某某的裤子,掀起衣服,用手机拍了朱某某几张裸照。之后冷某多次以朱某某的裸照相威胁,逼迫其与他人及自己发生性关系。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7月下旬,被告人冷某联系朱某某,要求朱某某陪一个老板睡一次,朱某某不答应,冷某就发了三、四张裸照给朱某某,并以散发这些照片相威胁,朱某某被迫答应。过了两天后的一个下午,冷某安排朱某某到了君凯商务酒店的房间里与一个30多岁的男子发生了两次性关系。
2、2014年8、9月间的一天,被告人冷某又和朱某某联系,称朱某某陪其睡一次就将拍的裸照删掉,朱某某心中害怕,被迫答应。这天上午,冷某开车将朱某某带到七里桥车站附近的一个宾馆里,与朱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3、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冷某发信息给朱某某要求其出来见面发生性关系,朱某某不同意,冷某遂到朱某某就读的学校吵闹,并以散发朱某某的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发生三次性关系。朱某某心中害怕,在被逼无奈下告诉了家人,在家人的帮助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冷某在桃花仑菜市场附近被民警抓获。该院认为,被告人冷某以胁迫手段多次强奸妇女,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移送有关证据材料,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冷某辩称未与被害人朱某某发生过性关系,也未胁迫被害人朱某某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被告人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冷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冷某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被告人冷某亲吻抚摸被害人朱某某并拍下裸照时被害人是自愿的,并未违背其意志,该行为不构成犯罪;2、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冷某胁迫被害人朱某某与自己及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指控证据不足;3、被告人冷某以裸照威胁被害人朱某某要求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仅为一种犯意表示,其主观上是否一定具有实施强奸的犯罪目的无法界定,该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犯罪预备,且其行为并无现实、紧迫的法益威胁性,不构成强奸罪的犯罪未遂。
经审理查明:2014年夏天,被告人冷某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害人朱某某(十四周岁),两人互留手机和QQ号码。不久之后某日晚,被告人冷某购买酒品及饮料后,将被害人朱某某带至益阳市朝阳区缇香名苑小区2栋703室被告人朋友曲某的住处。三人以掺加饮料的酒品为彩头进行扑克游戏,被害人朱某某输牌较多致过量饮酒,醉酒后躺在沙发上。被告人冷某趁被害人朱某某醉酒之机亲吻、抚摸被害人朱某某,然后将被害人的上衣和胸罩掀起,将裤子脱至被害人膝弯处,抚摸被害人的胸部,并用手机拍摄被害人裸露胸部及阴部的照片数张。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冷某以QQ信息联系被害人朱某某要求见面,遭到被害人拒绝后,被告人冷某发出被害人裸照一张,并以将裸照发到网上、贴满校园相威胁,要求与被害人发生三次性关系,被害人朱某某被迫答应当日与之发生一次性关系。晚21时许,被告人冷某开车至被害人朱某某学校试图将被害人接走,因被害人朱某某躲避未果。被害人朱某某感到害怕随后将情况告知亲属,并在亲属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3月12日,被害人朱某某亲属与被告人冷某约定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菜市场附近见面,公安机关遂将被告人冷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冷某所有的iPhone6plus手机一台,提取了QQ聊天记录及被害人裸照。
(二)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冷某、朱某某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证明:冷某系被抓获归案。
3、本院(2004)益赫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冷某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4、开房记录,证明:冷某各酒店开房记录,冷某2014年5月25日之后曾在君凯商务酒店开房三次。
5、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冷某车内发现朱某某的手机并交还朱某某。
6、冷某iPhone6plus手机内提取的朱某某裸照。
7、冷某iPhone6plus手机内提取的冷某使用的QQ账号2240252594与朱某某使用的QQ账号18711702995之间2015年3月11日的聊天记录:冷某主要留言:13时22分许发朱某某裸露下体的照片一张、“我要按错键,发网上去了不要怪我”、“也可能我来火,想起去学校贴在学校里面啊”、“他妈就威胁,怎么了”、“你他妈相片给同学,老师看见了,不怪我”、“明天你相片出现了去报警,老子看谁玩死谁”、“是不出来啊我们在车上震震啊”、“我想干你”、“这里相片5张,做3次,我手机给你删,可以了不,相片要到我朋友手上,麻烦更多”、“我现在过去,先做第一次”、“今天要不做,就是4次,你自己看着办”、“我最后一次问你,今天要我过去不”。朱某某主要留言:“反正不可以出校门”、“你以为我不记得那天嘛,虽然我喝醉了,但是我的意识是很清醒的”、“好好待你就是跟你做爱吗,真心不理解这个意思”、“我不会糟蹋自己跟你做”、“大不了就一起死”、“我不想跟你做”、“晚上出去不了”、“只知道拿照片威胁,你今天来是滴啵”、“最多一次”、“我死可以啵,我现在就去死”。
8、法医学意见证明:朱某某处女摸3、5、8点陈旧性破裂。
(三)证人证言
1、殷某华的证言,证明:我和朱某某是初中同学,关系非常好,朱某某是通过我才认识的冷某。2014年上半年我认识了一个叫冷某的男的,两个人处男女朋友,有次出去玩的时候就带上了我玩得好的同学朱某某。我和冷某谈了几个月后发现冷某性格有点怪,有点偏激,就不打算和他谈男女朋友了。我也和朱某某说过冷某这个人不好,最好不要单独和他出去。之后我没怎么理冷某,但冷某还是经常给我发信息纠缠我。我疏远冷某后朱某某就和冷某走得比较亲密。2014年暑假期间,有一天中午我手机QQ上收到冷某发给我的一张朱某某的裸照,并告诉我他手机里也有我的裸照,如果我不听他的话他就把照片公开,还让我选择要么还钱给他要么就答应继续跟他在一起。因为我当时比较怀疑他说的,就没有答应他的要求。冷某发给我的是朱某某上半身的裸照,照片上朱某某闭着眼睛,好像并没有意识,衣服被从下往上提到了脖子那里,露出了胸部、腹部。我将裸照的事情告诉了朱某某,后来朱某某就说她要去找冷某将裸照删掉。那天下午五六点钟我和朱某某见了面,我发现她身上平白无故多了1000多元钱,我问她怎么来的,朱某某不告诉我,后来我追问她是不是已经不是处女了,朱某某点了一下头。我再问她详细的情况她就低头不告诉我了。我不知道谁和她发生了性关系,我猜可能是冷某。这件事过了一段时间,那个时候还没开学,那天上午朱某某和我说冷某又找她去删裸照,我感觉很奇怪,问朱某某上次不是删了吗,朱某某说还有。快中午的时候朱某某又和我见面了,我问她上次已经删除了一次怎么还有,朱某某说冷某在另外一个手机里面还有裸照。她那天不想说话,我就只问她删除了没有,朱某某只是和我说她已经搞好了,并没有给我明确的答复,这次出去发生了什么事情,我没有问朱某某,朱某某也没和我说。一直到2015年3月11日下午19时许,朱某某找到我说冷某发信息给她要她出去。我拿朱某某的手机看了一部分信息,冷某是这样说的:你今天晚上过来就三次,如果今天晚上不来就四次。冷某在信息里还要我去或者介绍别的女孩子去。朱某某还说冷某给她发了裸照,这些裸照就是朱某某找冷某删除的那些照片中的一部分,具体是怎样的我也没有看,只听朱某某讲了。后来冷某到我们学校来找朱某某,我还带着朱某某躲到了寝室里。
2、周某的证言,证明:我和朱某某是好朋友又是同桌。不记得哪一天了,朱某某上课时给我写了一张纸条,上面写着:2014年暑假跟殷某华在外面唱歌时,为了殷某华的事被一个男子下了药,跟那个男子发生了性关系。这件事当时只有我一个人知道。2015年3月11日上午我们下课回寝室后,朱某某对我们讲有一个男子发QQ信息威胁她。那名男子要朱某某再跟他发生三次性关系,如果不按他的要求办,那名男子就将偷拍的朱某某的照片发在医专的网站上、贴满学校的各个地方,还要告诉班主任。我安慰朱某某要她不要再搭理那个男子。到晚上八点半下晚自习了,我看到朱某某一个人趴在桌子上哭,我们寝室的人,我和徐某、刘某婷、王某就问朱某某怎么回事?朱某某对我们讲那个男子将拍她的裸照发到她的手机上了,还再次威胁了她,而且马上要到学校来见她,意思是要带朱某某出去与他发生性关系。到晚上九点,那个男子又发QQ信息过来说他到了学校大广场附近,要朱某某去见他。于是我和徐某、刘某婷、王某,还喊了隔壁班的殷某华,陪朱某某到大广场。刚开始朱某某在教学楼里面没出来,那名男子就大声喊朱某某。后面他看见朱某某在教学楼里后,准备进去喊朱某某出来,朱某某被吓跑了。那名男子见我手里有朱某某的手机(被他认出来了),就问我可以给朱某某当家吗,我说不可以,他又问我电话号码,我没告诉他。然后他就过来从我手里抢朱某某的手机,我当时很害怕,只好将朱某某的手机给那名男子了。那名男子走时将他的手机号码(18073716555)告诉了我,要朱某某给他回电话。之后我们在寝室楼下碰到了朱某某和殷某华,我们一同回到了寝室。我们问朱某某那名男子叫什么,她说叫冷某。我跟朱某某讲冷某要你给他回个电话,然后朱某某就用我的手机给冷某回了电话。他们通话内容大致是冷某要朱某某跟他在一起,以后跟他发生性关系,保证有钱用。朱某某问冷某有其他选择没有,冷某说没有,朱某某就将手机给挂了。然后我们隔壁班的刘某妮到我们寝室来劝朱某某,意思是冷某已经威胁了几次了,要朱某某将这件事告诉她的父母,朱某某同意了,之后就用手机发QQ信息给了她妈妈。这个时候晚上十一点钟了,朱某某的妈妈打电话过来,朱某某将这事都告诉了她妈妈,到了晚上十二点钟,朱某某的妈妈就过来将朱某某带走了。我听朱某某讲过她跟冷某是通过殷某华认识的,2014年暑假在外面KTV唱歌时,被冷某下了药,并拍了裸照,后来在冷某的威胁下朱某某应该被迫与他发生了性关系。具体的细节我不是很清楚。一直到2015年3月11日晚上冷某又到学校来找朱某某,并再次威胁朱某某,所以我认为他们应该不是男女朋友关系,朱某某是被威胁的。
3、刘某婷的证言,证明:我和朱某某同一班同一寝室,是好朋友。2014年还有一个月放寒假的时候,朱某某将手机里面的QQ信息给我看,是一个男的发来的,大致内容是那个男的要和朱某某见面发生性关系,如果朱某某不愿意就要将拍的朱某某的裸照发出去。朱某某跟我讲她在2014年暑假跟殷某华在外面唱歌的时候,被那个男子下了药跟那个男子发生了性关系,并被拍了裸照。2015年3月11日中午下课后在寝室里,朱某某跟我们讲有个男子发QQ信息威胁她,要和她再发生三次性关系,不按他的要求办的话,那名男子要将偷拍朱某某的裸照贴满校园。晚上八点半下晚自习后,我们看到朱某某一个人趴在桌子上哭,朱某某告诉我们那个男子将她的裸照发到她的手机上了,还再次威胁了她,而且马上要到学校来见她,意思是要带朱某某出去发生性关系。到晚上九点,那个男子发QQ信息过来说到了学校大广场附近,要朱某某去见他。我们就陪朱某某去大广场,朱某某害怕,就将手机给了周某,她自己躲在教学楼里面没出来。那名男子没见到朱某某,就在校园里大声叫喊,后来发现朱某某躲在教学楼,朱某某就被吓跑了,然后那名男子从周某的手里将朱某某的手机抢跑了,并且告诉周某一个电话,要朱某某给他回电话。我们回到寝室,朱某某告诉我们那个男人叫冷某,并给他回了电话。冷某要朱某某跟他在一起,以后跟他发生性关系,肯定有钱用。朱某某问他有选择没有,冷某说没有。朱某某挂了电话以后,刘某妮来寝室劝朱某某将这件事告诉她的妈妈,之后就用我的手机发QQ信息给了她妈妈。到了晚上十二点钟,朱某某的妈妈就过来将朱某某带走了。
4、刘某妮的证言,证明:我是医专学生。2015年3月11日晚上大约21时许,我给朱某某打电话,电话那边有男的的声音,周某说朱某某有事,我就没说什么了。到了21时30分许,我回宿舍经过朱某某门口时,看到朱某某和她寝室的同学都在,我问朱某某怎么回事,她寝室同学说她的情况不好,我和朱某某说了几句话就走了。我回到寝室给朱某某发信息问她怎么回事,她说是那个男的,后来就没有回我信息了,也没有接我电话。我到她宿舍找他,朱某某的同学周某告诉我说那个男的把朱某某的手机抢走了,于是我就要朱某某告诉她妈妈。我听朱某某讲过那个男的的名字叫冷某,3月11日那个男的发信息威胁朱某某,说是要朱某某陪他三、四次,要么就介绍几个妹子认识,不然就要公开朱某某的裸照,要她好看,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
5、曲某的证言,证明:我和冷某是从小玩到大的朋友。我从部队退役后就住在益阳市朝阳区缇香名苑小区2栋703室我大姑家中,大姑平时不在家,我一个人在这里住到2015年4月。2014年夏天,那天晚上冷某打电话给我说要来我家里打牌,我同意了。后来他就带着一个女孩子到了我家中,来的时候还提着红酒和红牛。我们三人玩“跑得快”,规定输了的喝酒,由于我不能喝酒,所以我都是喝的矿泉水,冷某说要开车,所以也没喝多少酒。打到后面那个女的可能有点喝多了,冷某还扶着她到厕所去了一趟。他俩从厕所出来我发现已经晚上十点多了,于是我和冷某说我去睡觉了,留着冷某和那个女的两人在客厅。冷某在到我家去玩之前打电话时就告诉我他会带着他女朋友到我家中玩,所以我认为那个女的是冷某的女朋友。我看他俩行为举止比较亲密,像是男女朋友关系。
(四)被害人陈述
朱某某的陈述,证明:在2014年六一儿童节以前,我通过叫殷某华的同学认识冷某,那时冷某和殷某华谈恋爱。我认识冷某那天互相留了手机号码和QQ号码,后来就天天在QQ上聊天,他总是叫我出去玩,我开始没有答应。大约过了十来天的一个晚上,他说要请我喝酒,练我的酒量,还说殷某华也会去,我就答应了。他开一辆白色车子来接我时,车上只有他一个人,并没有殷某华,他说殷某华等会会来,我就上车和他走了。他在电视台附近的一个超市里买了两小瓶邵阳大曲白酒和三瓶红牛,再开车到了缇香名苑他的一个朋友家里。我们用扑克牌玩“跑得快”,每局打完后手中剩下牌最多的人喝半杯掺了红牛的邵阳大曲白酒。我输得最多,所以喝的也较多,大约有六到十个半杯。我被灌了好多酒,而我原来从没喝过酒,然后睡在沙发上。冷某就让他的朋友去房间休息回避,他就到沙发抱着我亲嘴,解开我的衣服,脱下了我的裤子。他又脱掉他自己的裤子,再趴到我的身上,他的阴茎在我阴部顶动,我不能确定是否插进了我的阴道。大约五到十分钟后,他从我身上下来,我继续闭着眼睛躺了一会,大概就是这个时候,他用他的手机拍下了我半裸上身、全裸下身的照片。这次过后大约两三天,他又在QQ上联系我,并且提出让我帮他个忙,说他与一个老板有点麻纱,让我去陪那个老板睡一次,可能那个老板会放过他,还说会给我一些钱用。我不答应,他就发了三四张那天我躺在沙发上的照片过来了,威胁我说如果不答应就将这些照片传出去。我怕这些裸照传出去会毁了自己,没有办法只得答应了他。这个威胁的过程大约是两天的样子,也就是去他朋友家那次后五六天的一个下午,他将我带到了中国好声音KTV,唱了十几分钟的歌后他接到一个电话,说是那个老板来了。他把我叫到旁边君凯商务宾馆楼下给了一张房卡,让我到房间去等。我进房间后玩了会手机,那个老板就来了,30岁左右,高约165CM,长脸,平头,外地口音,穿一件很薄的黄色外套。老板让我先洗澡,他也洗了澡,然后把我压在床上,与我发生了性关系,我明显的感到他的阴茎插入了我的阴道,我还流了血,过了不久又要求我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一个多小时以后,冷某打电话给老板,我们就洗澡穿好衣服下去。下楼后,冷某给了我1000多元钱,大约两三天后,冷某还买了避孕药给我吃。过了约个把月的时间,冷某又给我发信息,说他原来的女朋友殷某华和他在一起的时候花掉他上千元,让我去找殷某华把钱要回来,我没有答应。冷某又说要我陪他睡一次,就将他拍我的那些照片删掉,从此不再找我了。他一提起那些裸照我心里就非常害怕,便再次被他威胁到了七里桥车站对面巷子里的香摈运动酒店,记得是一楼右手边的一个房间里,与他发生了性关系。完后我问他那些裸照是否删掉了,他说删掉了,但没有拿手机给我看。这次过后一直到2014年下学期,他都没再骚扰我,我相信冷某真的将我的裸照删除了,以为与冷某的事结束了。直到年前,我再次收到了冷某的信息,附带有我的裸照,我才知道他上次并没有将照片都删掉,他一直威胁我再次跟他发生性关系,并且说如果我一次不答应,发生性关系的次数就一次一次累加。他还真的将我的裸照发到了殷某华的手机上,我这次真吓蒙了。2015年3月11日下午他还跑到我学校来,在校园里大声喊叫要我去见他。我怕得要死不敢出去,将我的手机给了同学周某,并和同学商量怎么处理,几个同学商量来商量去也都没有主意,后来冷某还从周某手中拿走了我的手机。后来实在没办法了,在一个同学的鼓励下,我才将这件事告诉了妈妈。在家人的帮助下,我们找到了冷某并将他带到公安局来报案。在冷某要我和那个老板发生关系之后,他给了我1000多元钱,后来出来玩时给了三四次钱,每次100到200元的样子,总共给了我2000元左右。我被冷某强迫发生性关系以后,心里害怕,不敢告诉家人,怕他们打我,我不晓得可以报案,没有想这回事。我的事都告诉过殷某华,殷某华也对我说先不要告诉家里,冷某不再逼我就算了。但冷某又来找我麻烦,我的同学们都知道了,都讲要我告诉家里人,我再把这些事告诉我妈了。每次我同冷某出去发生的事,回来之后我就告诉了殷某华。后来我告诉了周某、刘某婷、刘某妮冷某发裸照逼我发生性关系的事,她们三个只知道这第三次的事。
(五)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冷某供述,证明:2014年下半年,我约我前女友殷某华出来吃饭,殷某华带了她的同学朱某某,我就这样认识的朱某某。随后我们就一直通过QQ联系。2014年放暑假之前的一天,我开车接了朱某某到大地电影院去看了电影,看完电影后就和朱某某到我的朋友曲某住的缇香名苑,去之前在附近买了一些零食和四五瓶啤酒。我们三个在曲某的住处客厅里打“跑得快”,输了就要喝酒,我们三个人都喝了一瓶多啤酒,曲某喝的最多,打了三四十分钟的样子,曲某就到他房间睡觉去了。我和朱某某就坐在客厅沙发上看电视,朱某某躺在我大腿上睡觉。我就问她喜不喜欢我,愿不愿意做我女朋友,我可不可以亲她,朱某某讲了喜欢我愿意做我女朋友的话,我当时还录了音。于是我就亲了朱某某。当时我见朱某某没有反抗,就一边亲朱某某一边摸她,我见她迷迷糊糊躺在沙发上,就把她的上衣和奶罩掀起,露出她的胸部,然后我就去摸了她的奶子,用手机拍了她的胸部裸露的照片。然后我又把朱某某的裤子脱到她的膝盖处,使她的阴部露出来,我又用手机把她露出的阴部拍了照,总共拍了四张照片。偷拍照片的时候朱某某已经不清醒了,她睡着了并且喝了酒。拍完后我就帮她穿好衣服,等她醒来就送她走了。我不记得有没有摸她阴部,我有性冲动但克制住了自己没有和她发生性关系,因为我只知道她是中学生,不知道她是否满十四岁。有一次我在车上跟朱某某独处的时候,我拿出之前拍的裸照给朱某某看,她这个时候才知道那天我拍了她的裸照。当时朱某某要我把裸照删了,我没删,后来朱某某就没有纠结这个事情了。在过年之前我以QQ的方式发过一张朱某某的裸照给殷某华,那时候殷某华跟我说有了新的男朋友,我认为殷某华是在我这里得了一些钱后和别的男的用了,我心里很生气,就对殷某华说我这里有她的裸照,以此为理由要殷某华把在我这里得到的钱还回来。为了证明我有殷某华的裸照,我就将朱某某的裸照发给殷某华,来证明我有朱某某的照片一样可以有殷某华的裸照。2014年快放寒假时,在我位于青年路的办公室里,朱某某提出要我将手机里面她的裸照删除,我就删了三张,但是仍然还留了一张露出阴部的照片。到了2015年3月11日,我和朱某某发信息,一个是为了让她帮忙催殷某华还钱给我,另一个原因是我之前多次约朱某某见面但都被拒绝了,我想和朱某某见面。聊天过程中她说不喜欢我了喜欢女的,我特别生气,就威胁她说要她出来,朱某某不同意,我就以公布她的裸照吓她,并且发了露出阴部的那一张裸照给朱某某。到了晚上九点多,我就到医专找朱某某,在医专信息楼门口碰到朱某某的同学,我询问后知道朱某某没来,于是我就要这个女同学把朱某某的手机给我,随后我就离开了学校。直到朱某某的叔叔打电话给我,我们约定在桃花仑见面,我就去了。我去了后,朱某某的家属猛拍我的车子,后来民警就到了,我们一起到公安机关来了。我陆陆续续给过朱某某四千块钱,还给过朱某某一个手机,但是她怕父母问起手机的来源不好解释,第二天就将手机还给我了。我和朱某某只在香摈酒店和君凯酒店开过两次房,但没有发生过性关系。那次我和朱某某还有一些朋友在中国好声音唱歌,唱歌时都喝了一点酒,我就在旁边的君凯酒店开了一个房间让朱某某去休息,我又到中国好声音唱歌去了,唱完歌以后,记不清是打了电话没有,我们就走了。我拍下朱某某的裸照是因为当时我跟朱某某认识不久,我对她的身体比较好奇,想看一下她的身体,并且拍下裸照后,我可以时不时的拿出来看一下,让自己知道自己的女人是多漂亮。因为朱某某不想见我,又用了我几千块钱,我觉得受了骗,我想她能和女的发生同性恋,也就能和我发生性关系,所以我就发裸照、把照片贴到学校里去等方式威胁朱某某,要她和我发生三次性关系,但最终她都没出来。我就把朱某某的裸照发过一张给殷某华,发过两张给朱某某。
被告人冷某及其辩护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冷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殷某华、周某、刘某妮、刘某婷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有很大出入,且均为传来证据,都是听被害人朱某某所讲;对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提出异议,认为关于时间方面的陈述前后不一,且陈述的事实无其他证据佐证。被告人冷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不持异议。
本院认定: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iPhone6plus手机;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本院(2004)益赫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开房记录、QQ聊天记录、被害人裸照、提取笔录及照片等书证;证人曲某的证言;被告人冷某的供述及辩解;法医学意见证明等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均确认有效予以采信。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系证明被害人曾被迫与人发生性关系这一犯罪事实的唯一直接及原始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公诉机关的提供的证人殷某华、周某、刘某妮、刘某婷的证言,其中关于被害人朱某某被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部分属传来证据,内容皆为被害人告知,对被害人陈述的佐证作用较低,如无其他证据支持,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不足,故对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及证人殷某华、周某、刘某妮、刘某婷的证言中能够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的部分,确认有效予以采信,对其余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部分,不认定为定案依据。
依据采信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被告人冷某在被害人朱某某醉酒后触摸其隐私部位并拍下裸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被害人朱某某在聊天记录中曾陈述“你以为我不记得那天嘛,虽然我喝醉了,但是我的意识是很清醒的”,由此可以认定对被告人冷某的行为被害人系自愿,不违背其意志,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根据证人曲某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可能有点喝多了,冷某扶着到厕所去了一趟”、“被灌了好多酒,然后睡在沙发上”、“喝多了迷迷糊糊躺在沙发上”,上述证据可证被害人当时已处于醉酒状态。被害人朱某某系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加之大量饮酒,故当时虽未完全失去意识,但已不具正常的思维能力、判断能力及行动能力,对被告人的行为不知反抗且无法反抗。被害人能够感知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证明被害人系自愿,相反被告人利用醉酒之机实施的侵害,在本质上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被告人冷某利用妇女醉酒状态实施脱衣、抚摸胸部、拍摄裸照等猥亵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冷某利用裸照威胁被害人朱某某在君凯商务酒店与一“老板”发生性关系、在七里桥附近宾馆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指控是否成立的问题。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不足。经查,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殷某华、周某、刘某婷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冷某开房记录及法医学意见证明。从证据内容来看,证人证言证明朱某某曾告知证人她被迫与一男子发生过性关系,系传来证据;法医学意见证明被害人处女膜有陈旧性裂伤,系间接证据;开房记录证明被告人2014年5月25日之后曾在君凯商务酒店开房三次,系间接证据。因此,君凯商务酒店发生的犯罪事实中关于侵害人、侵害过程以及七里桥附近宾馆发生的犯罪事实中关于时间、地点、侵害人、侵害过程等关键要素均只有被害人的陈述予以证明。根据证据规则,被害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系转述被害人事后的告知,即被害人曾被迫与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均来源于被害人朱某某一人,证明力较低,结合法医学意见及开房记录等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冷某两次利用裸照胁迫被害人朱某某与人发生性关系的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3、关于被告人冷某2015年3月11日以裸照威胁被害人朱某某要求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该行为系一种犯意表示,被告人冷某无强奸犯罪的主观故意。经查,根据被告人冷某与被害人朱某某的QQ聊天记录,被告人冷某在被害人朱某某明确表示“我不会糟蹋自己跟你做”的情况下,提出“做3次,我手机给你删”、“我现在过去,先做第一次,今天要不做,就是4次”的要求,同时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我想她能和女的发生同性恋,也就能和我发生性关系,所以我就威胁朱某某,要她和我发生3次性关系”,上述证据可证被告人冷某违背被害人朱某某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意图明确,具有强奸犯罪的主观故意。除流露上述犯罪意图外,被告人冷某通过发出被害人裸露下体的照片,以及“我要按错键,发网上去了不要怪我”、“也可能我来火,想起去学校贴在学校里面”、“明天你相片出现了去报警,老子看谁玩死谁”等言语恐吓,令被害人心理感到恐惧,被迫答应“最多一次”,这对实现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犯罪目的起了事实上的促成作用,而被告人冷某在得到被害人承诺后开车至被害人学校试图将被害人接走的积极行动,同样是为着手实施强奸犯罪创造条件。故被告人冷某的上述行为不是单纯的强奸犯意表达,而是已对客观现实产生了实际影响、对促成犯罪起了积极作用、为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被告人冷某因被害人朱某某的躲避未能着手实施强奸犯罪,构成强奸罪的犯罪预备。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以胁迫手段为强奸妇女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的犯罪预备。被告人冷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冷某系强奸罪的预备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冷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冷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奸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冷某的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爱英
审判员李芳
人民陪审员张长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