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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关于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内容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17 21:46:47

关于听取律师意见。

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在批准逮捕、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开庭前的准备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中等关键性的诉讼阶段均可以或者应当“听取律师意见”,与此同时,相关条款还保障了律师的知情权,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当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刑诉法第160条);法院宣告判决后,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辩护人(刑诉法第196条)。上述规定有利于辩护律师切实发挥辩护作用,从而形成控辩平等对抗的刑事诉讼基本格局。但是,在一些条文中,“可以”的弹性用语以及“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前提条件(注:例如,修改后的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可能会大大削弱律师发挥辩护作用的实际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