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及可调解规定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17 21:46:47
附带民事诉讼可调解
法律新规:在新修改的刑诉法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修改和规范广受关注。
新刑诉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而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制在了“物质损失”。 此外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依据这些规定,今后,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或检察院将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最重要的是在此类型案件中,也将可以适用调解。
修改后的刑诉法仍然没有将“精神损失赔偿”纳入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非因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得不到保护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害人没有主张这些赔偿的权利,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这部分权益,但具体的程序还需要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而且调解款数额是不受法律规定赔偿款数额限制的,调解将更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害人接受调解,其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将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同时对于被告人来说,其罪行如果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他在量刑上也可以获得从轻的情节,对双方都是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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