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5万元定损价格为何不算数
保险公司认为第三方评估额超过授权,法院不予认可
小彭开车时一不小心撞上了前面的货车,保险公司派出的公估公司将车辆定损为58500元。然而,当小彭修好车后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并不认可定损的价格,小彭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小彭的诉请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案情回放】
5月的一天,小彭象往常一样开车前往公司,没想到在转弯时鬼使神差地撞上了前面的货车,小彭受了伤,还被交警部门认定负全责,最终在交警主持下,小彭与货车司机达成和解,小彭承担两车的修理费及现场施救费,保险公司派了一家公估公司前来进行查勘、评估。经评估,小彭车辆定损为58500元,评估费300元。小彭拿到评估结果后,依照这个结果对车进行了维修。没想到,15个月后,当自己拿着发票去理赔时,保险公司的话却让小彭听不懂了。“公估公司有权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评估,但不能超过一定的限额,在单个配件超过500元或总损失超过3000元的情况下,需要我们公司来核定。您注意一下,评估报告的下方已经注明‘不作为理赔依据’,你也没有在上面签字,所以不能据此理赔。”又过了两个月,保险公司另外出具了一张定损单,定损价格为27000元。
保险公司自己委托的公估公司都不能说了算?!小彭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浦东新区法院受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应当以公估公司的定损价格58500元来确定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同时评估费300元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以案说法】
小彭申请理赔前,保险公司始终没有对公估公司的价格进行核损,直到小彭理赔后2个月才另行出具了定损单,此时距离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已逾17个月之久,保险车辆也已修理完毕,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公估定损的异议曾告知小彭或期间与小彭积极协商,保险公司这一不合理的严重迟延核损行为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及时核定义务。
至于保险公司与公估公司之间的授权价格约定,属于内部委托,和保险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进入诉讼才据此否认公估价格,保险公司的行为有违诚信。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