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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的虽是借据也属抢劫 张某不仅债务未消灭,还被判刑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23 00:41:49

    为筹集赌资,张某数次向网友戴某借款,每次均写下借条。待借款到期日临近,张某以还钱为由将戴某邀出。两人碰面后,张某持刀相挟,抢走戴某随身携带的手机一部及皮包一只 (内有张某出具的借条5张)。几天后,张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并退还全部赃物。近日,杨浦区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

【案件回放】

  为筹措到游戏机房玩赌博游戏机的赌资,张某自2009年起分几次向网上结识的戴某借款,每次均书写借条。扣除戴某要求其支付的利息,张某实际得款2.4万元,均用于赌博。眼看借款到期日将近,而自己却将2.4万元输得精光,张某有心从戴某处骗回自己书写的借条,便称其准备还款,约戴某出来见面。

  去年8月的一天晚上,两人在约定的地点见面,张某将内装废纸的信封冒充钱款交给戴某,戴某感觉有异,便打开信封进行查看。张某发现周围无人,乘戴某察看之机,将事先准备的美工刀架在戴某右颈,迫使戴某交出随身携带的手机一部及装有全部借条原件的钱包后逃逸。

  3日后,张某就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并退出全部赃物。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数额巨大,但因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可减轻处罚。张某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而张某抢劫的借据不能等同钱款,故不应依借据的数额认定抢劫数额巨大。

  法院认为,张某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方法,从债权人戴某处劫取借款凭证及皮包、手机等,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某劫取留在戴某处的借据,使戴某丧失2.4万元债权请求权,其行为无异于当场劫取钱款。故公诉机关对于本案抢劫数额巨大的公诉意见正确,应予采纳。鉴于张某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还全部赃物,可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问题一:张某以暴力手段获取借据的行为是否系抢劫行为?

  “非法占有”分两种情形:一是事后占有,即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到自己控制之下,这种财物占有的转移发生在抢劫之后。二是事前占有,即行为人以合法形式占有了他人财物,又通过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阻却他人对自己财物的返还请求权,从而使该占有成为最终的、完全的、排他的。本案属第二种情形。张某通过抢劫借条,使戴某无法主张债权,将2.4万元非法据为己有,故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问题二:借条中记载的金额是否应当计入其抢劫数额?

  抢劫罪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不受侵犯,债权等财产性利益同所有权一样属于合法的财产权。从立法体系上,刑法关于抢劫罪的定义中使用的“公私财物”应当包括财物和财物以外的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故张某通过暴力手段从戴某处取得的借条中记载的金额应当计入其抢劫数额。

【法辞典】

  最高人民法院(2000)刑他字第9号批复中确认,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