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平应当倒向弱者--房产诈骗还是贷款诈骗辨析
天平倒向弱者
“量刑反制”让刑法的宽容充分体现到被告人身上。既然法律是一门善良而公平的艺术,那么,这个“艺术”是否也适用于被害人?
逄政(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官):当然适用。法律在对犯罪进行惩处的同时,还承担着对社会的修复功能,或者至少应当让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因此,在案件存在争议的时候,天平应当倾向弱者。
我们办理过这样一个案件。上海退休老人朱某,手头有富余资金想找一个可靠的投资渠道。这时陈女士出现了,她游说朱某,有一个创业基金收益不错,她可以帮忙购买,只是需要朱某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先开个户,朱某深信不疑,毫不犹豫地把自己的身份证、房产证等交给了陈女士。
陈女士许诺20天就能申请成功,但一拖就是半年,朱某经过反复的催促和漫长的等待之后,终于按捺不住自己的焦虑与疑惑,他来到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却惊奇发现,自己的房子早已改名换姓另易其主,而且向银行抵押贷款24万元。
朱某报案后,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陈女士到案后如实供述,她在取得朱某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后,并没有去申请所谓创业基金,而是指使他人冒充朱某来到公证处办理了朱某委托陈女士全权出售该房屋的公证书。随后,陈女士与葛某签订了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产过户到葛某名下,同时以葛某名义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24万元。
公安机关遂以诈骗罪将陈女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朱某的房子被骗,并且葛某已经取得国家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难道定诈骗罪还有争议吗?
逄政:有争议。公安机关认为,陈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至于嫌疑人以该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的后续事实,可以认为是嫌疑人犯罪既遂后处理赃物的行为,在刑法上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但如果我们对陈女士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同时也就意味着确认了另一个法律关系的合法性,也就是以该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的事实中,银行成为“善意第三人”。银行只要把状子向法院一递,法院就得乖乖地判它赢,朱某的那套房子转了一圈又会成为拍卖行里的拍品。
那么,如何既对嫌疑人定罪处罚,又不让朱某流离失所?
逄政: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法律上的评判,会得出两个不同的结论。事实上,葛某的房屋产权虽然是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但那只是形式上的真实有效,实际上并不能反映房屋产权人朱某的真实意愿。或者说,葛某的房屋产权证实际上是形式真实而实质虚假。也就是说,银行也被骗了,陈女士用以向银行抵押贷款的产权证是“虚假的产权证明”。
而且,即便嫌疑人能够把房屋改名易姓,但却无法也应当不会把朱某一家赶到大街上。由此可见,嫌疑人的真实目的并不是骗取朱某的房屋,而是通过房屋的虚假买卖,骗取银行的抵押贷款。所以,嫌疑人骗取朱某身份证、房产证等的行为只是一个犯罪预备行为,而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才是真正的犯罪行为,嫌疑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罪,而不是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