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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服务范围(图文)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13 19:09:04

刑事辩护律师服务范围

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辩护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

3、调查和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2、会见被告人,向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同在押的被告人通信。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

  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3、调查和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6、参与一审、二审的法院开庭审理,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

  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7、法院判决后,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对判决书内容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四、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一) 担任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1、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搜集有关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

   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2、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

   请求及计算依据。

 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依法参与法庭审理,帮助自诉人行使控诉权。

(二)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1、去法院查阅、复制、摘抄自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

 2、调查和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

 3、依法参与法庭审理,帮助被告人行使抗辩权。

 五、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1、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

  人。拟写诉讼文书,搜集有关证据,参与法院审理,帮助被害人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

2、律师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拟写

  诉讼文书,搜集有关证据,参与法院审理,帮助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主张行使抗辩权,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六、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大、政法委等单位提出申诉。

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决定再审的,律师按照原审程序进行辩护或代理。

 七、在死刑复核阶段担任被告人的代理人

认为被告人判处死刑确有错误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进行复核时,可以接受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理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