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车司机不受要挟 “碰瓷者”被诉敲诈受审
驾驶套牌车,被“碰瓷”却不敢声张?苏先生偏不信这个邪。在自己驾驶的套牌车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他将刘某带到派出所,让“碰瓷者”刘某坐上了被告席。今天上午,刘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去年7月10日,刘某接到朋友东子的电话,东子对他说要带他“赚点钱去”。
“非法的,就是碰瓷。”刘某说,他知道东子说的是非法的赚钱行为,但因为东子答应多分他点钱,他便开着自己的车出了门。
在京藏高速辅路上,东子发现了张先生驾驶的车辆。由于张先生驾驶的车辆是套牌车,刘某便在并线时,故意撞上了张先生的车,“东子说他不敢报警”。
自知自己车辆没有合法手续,虽然心里清楚刘某等人是想“碰瓷”,但张先生还是选择了逃跑,希望躲开这场飞来横祸。最终,张先生还是被刘某等人追上,并被索要了3000元“赔偿金”。
尝到甜头后,8月6日,刘某再次伙同东子外出“碰瓷”,但这次“碰”上的苏先生,却不想忍气吞声。虽然驾驶的也是套牌车,但发生事故后,苏先生叫来了一些朋友处理此事,并坚持报了警。据苏先生回忆,之所以选择走法律程序,是因为他的朋友曾对他说过类似的事情。而巧合的是,苏先生听闻的故事,正是前些天张先生的遭遇。
随后,刘某被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案东子仍未到案。
昌平检察院认为,刘某伙同他人故意与张先生、苏先生发生交通事故,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何以敲诈勒索罪,而非欺诈罪起诉刘某呢?昌平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张磊表示,欺诈是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主动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需要被告人有要挟被害人的行为。刘某这种专门选择套牌车驾驶员“碰瓷”的行为,是利用了对方车辆没有手续的情况,迫使对方赔偿所谓“事故赔偿金”,这是一种要挟行为。
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刘某表示没有异议。
昌平检察院认为,刘某不仅自己驾驶无手续车辆,还故意挑选无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巨大,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至10个月。
刘某的辩护律师表示,几年前刘某与前妻离婚,孩子归刘某独自抚养,目前孩子仍未成年。在到案后,刘某的认罪态度一直很好,涉案金额也不大,希望法庭考虑刘某的实际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我们马上要结婚了,需要钱,所以他一时脑子不清楚……”时隔数月,在法庭上再次见到自己的男朋友,刘某的女友泣不成声。刘某女友表示,事发后,她曾找到了被害人张先生,希望取得对方谅解,但对方态度强硬。
休庭后,刘某低着头,没有看向自己的女友,被法警带下了法庭。
“快过年了,就希望他能早点出来。”刘某女友说。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