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逾期举证 被罚款10万元
一案件当事人在一起涉案标的额达9077万余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审理过程中,故意逾期举证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今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当事人被告某工程机械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据悉,这是成都法院开出的首张此类罚单。
该案中原告某公司起诉代销商被告某工程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要求被告方支付拖欠的货款达9077万余元。成都中院在审理此案中,依法向被告某工程机械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在举证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不予采纳或采纳但将予以训诫、罚款。被告公司于今年3月3日签收了上述文书,但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告既未依法申请鉴定,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该案在4月19日开庭审理时,被告公司却在庭审中突然向法庭提出原告提供的多份证据材料上加盖的并不是其备案公章,申请对公章进行鉴定,并提供了其他证据。原告方认为被告申请鉴定、举证均超过了举证期限,不同意进行鉴定。
成都中院审查后认为,被告公司申请鉴定的事项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故应当同意鉴定,但其对逾期提供证据、逾期申请鉴定不能说明理由,应当认定为故意逾期提供证据,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罚款决定。
据该案承办法官李俊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中也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而在审判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为达到拖延诉讼或其他目的,对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置之不理,或故意逾期举证、申请鉴定,或在庭审中搞证据突袭,既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也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李俊说,成都中院希望通过对当事人故意逾期举证的行为作出罚款,以促使当事人、代理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时间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以达到依法保障当事人权益、防止司法资源浪费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