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抛弃为由拒还拾得物 权利人能否要求赔偿
【咨询】
近日,衡阳市某小区的业主朱女士向笔者咨询说:2012年12月3日下午,在地下停车场停车时不慎将结婚时的婚戒给丢失了。事至第二天早上她才发现婚戒被丢,因为这个婚戒是老公送给她的,不但价值万余元,还及其具有重要意义。着急万分的朱女士经过回想,肯定是在晚上停车时给丢的,在小区物业经理的建议下,朱女士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民警调取了事发地点的监控视频,视频清楚的发现是停放在朱女士对面车位的业主胡某所拾,在警方的帮助下,朱女士找到了胡某,胡某承认自己是捡到一个戒指,但在走上车库后,认为不怎么值钱就随手扔到草坪里了。于是,朱女士按着胡某所指定的草坪仔细搜查了几篇,还是没有发现有所丢的戒指,如今,朱女士询问能否要求胡某赔偿?
【解析】
朱女士可以要求胡某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胡某作为拾得遗失物人,理应返还原主或者把拾得的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法定义务,其丢弃行为,与朱女士戒指的灭失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已经构成侵权。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条明确了拾得人有对遗失物暂时的保管义务。如胡某以丢弃拾得物为由或者对拾得物未尽妥善保管的法定义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由此可见,胡某拾得戒指后未将其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而将其扔掉,以致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朱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朱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