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行贿“罪轻一等”的错误认识
行贿犯罪头上的“紧箍咒”越来越紧了。全国检察机关推进反贪办案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转变办案观念,调整办案思路,克服和纠正重视查处受贿犯罪、对行贿犯罪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做法和倾向,坚持把查处行贿犯罪与查处受贿犯罪统一起来,做到同等重视、同步查处、严格执法(4月13日《检察日报》)。
行贿能够攫取腐败收益中的相当一部分,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总体上仍然易发多发,从发展趋势看,贪污案件在减少,贿赂案件在增多。不打击行贿,就不可能遏制受贿,也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减少贿赂犯罪。
但在查办贿赂案件中,存在受贿“罪大恶极”,行贿“罪轻一等”的现象。这一现象的产生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困境。贿赂犯罪是极其隐蔽的行为,大都是一对一的交易,突破此类案件往往只能依靠口供,或者先从口供入手再寻找其他证据。过于严厉打击行贿犯罪,将导致行受贿双方形成“攻守同盟”,不利于整体案件的侦查突破。
在查办贿赂案件时,司法机关为重点打击受贿罪,有时会鼓励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事实,以换取从宽处理。这种现象会助推行贿“罪轻一等”的倾向。
在社会上,对行贿犯罪的认识也存在误区。在部分人的观念里,贿赂犯罪的主因来自掌握国家公权力的党政官员,他们在贿赂犯罪中处于主导地位,非国家工作人员往往被认为在贿赂犯罪中处于弱势地位,理应得到一定程度的宽容。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助长了行贿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也是引起行贿犯罪“罪轻一等”的社会基础。
从客观上看,没有行贿也就没有受贿,如果对行贿者的处理一直宽容下去,不但不利于打击受贿犯罪,而且将误导社会的认知和公众态度,而这种社会认知,会进一步滋养贿赂犯罪土壤,助推行贿犯罪和腐败的产生,危害法治尊严和社会公平。
惩治腐败,对行贿犯罪必须做到“零容忍”。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规定,行贿1万元以上应追究刑事责任,多次行贿未经处理按累计行贿额处罚,行贿20万元即构成“情节严重”,行贿100万元以上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这一司法解释使行贿罪量刑有了明确标准,规范了行贿刑事案件办理。
实际上,一个受贿人背后往往有多个行贿人,查办一个行贿人往往能够带出一批受贿人,通过查处行贿犯罪能够拓展受贿犯罪线索,从而全面惩治贿赂犯罪。全国检察机关推进反贪办案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正是认识到这一特点和规律,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步查处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这一转变,必将带来执法观念的革新,开辟出一片执法新天地,推动“零容忍”行贿犯罪的社会认知,有效遏制贿赂犯罪的滋生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