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阅读立法引误解 专家:这是一种促进型立法
日前,有消息传出,全民阅读与回家看父母一样,要立法监督了。此消息一经传出,立刻引起了网友们的广泛热议,有人拍手称好,有人口诛笔伐。
拍手称好者认为我国国民的阅读现状堪忧,有必要关切;而政府为老百姓提供阅读条件是好事,国外也已有先例。
口诛笔伐者认为阅读是私人行为,不该用立法来培养;并且法律上量化阅读指标,这个不靠谱。
那么,到底全民阅读的立法会是什么样?立法将如何促进国民的阅读量?又如何才能真正在提倡阅读的同时,实现深度阅读,有效阅读呢?
有关条例正在草拟
8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出消息:全民阅读立法已列入2013年国家立法工作计划,总局将争取在年底形成较成熟方案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目前,全民阅读立法起草工作小组已草拟了《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初稿。
记者了解到,这项新规定自今年3月全国人大年度会议以来一直在酝酿之中,并受到新的调查结果的推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全民阅读工作中,需要立法推动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我国国民的平均阅读水平低于世界文化强国水平,需要采取有力的推进保障措施;未成年人阅读状况不容乐观,亟待改善;国民阅读公共资源和设施不足、不均衡;阅读内容良莠不齐,需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全民阅读工作缺乏统一规划、组织保障和经费支持。
目前,参与起草《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的一位课题组成员透露,该法案还在内部进行初稿起草、修改阶段,尚未开始征求意见。下一步,将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通过征求部委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地方调研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界意见,继续修改完善。
动议源自委员提案
全民阅读立法的动议,源自今年全国“两会”期间115位政协委员联名签署并提交的《关于制定实施国家全民阅读战略的提案》。提案明确提出了“由全国人大制定《全民阅读法》、国务院制定《全民阅读条例》”的建议。
提案由时任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邬书林委员作为第一提案人,当时得到了新闻出版、文艺、教育、社科、经济等多个界别政协委员的支持,葛剑雄、王明明、白岩松、王安忆、陈建功、何建明等114位在社会上有影响力的委员均在提案上联合签名。
阅读立法的背后,是国民阅读量不高甚至有所下降这个严峻现实。
提案称,自2006年原新闻出版总署开始大力倡导和推动全民阅读活动以来,虽然已经有18个省(区、市)成立了全民阅读组织领导机构,北京、上海、广州等400多个城市常设了读书节、读书月活动,每年吸引7亿多读者参与读书活动,但多数地区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属于自发倡导,缺乏长期、持续深入开展的动力,无法建立起长效机制。
而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全民阅读,将其纳入到政府考核指标体系中;同时,在国家层面常设全民阅读组织领导机构,提供组织保障和专项经费支持。 更充分的理由是:目前国民阅读能力总体不高。
与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相比,国内无论在人均阅读数量、阅读习惯,还是在阅读设施及服务等方面都普遍存在着较大差距。特别是部分地区阅读资源严重匮乏,社会上一些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阅读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依靠政府扶持和公益性阅读基金资助。
立法消息引发争议
尽管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过动议,115名政协委员的提案也曾一度引起关注,但是在得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在草拟有关条例时,还是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一轮争议。
支持者说,我国约有一半国人很少读书,而目前网络上流行的许多读物大多低俗化,这样的阅读现状甚是令人担忧。国家从立法层面来关切这一现实,很有必要。
此外,许多网友表示,政府为老百姓提供阅读条件是好事。如果全民阅读能像全民健身一样,在公园设免费的阅读亭、在公交站牌设免费的书刊亭,方便每位读者阅读,造福的就是全社会。
反对者则举起“不该用立法干预私人行为”的大旗,认为,阅读是私人行为,不该用立法来培养。有网友表示,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提高阅读量需从培养阅读兴趣开始,总不能立法强制规定,每个公民每年必须读多少多少本书吧?即便强制得逞,能入脑入心吗?另外,法律上量化阅读指标,公众认为也不靠谱。
促进不力责任在政府
尽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负责人对条例的有关内容作了一定解释,还是有网友认为,如果没有相关的刑罚,这样的立法就像强制回家看望父母一样,没有大大的实质意义。
有网友开玩笑说:如果不阅读,是否将我关起来读书?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以上想法存在误解。从该条例的名称就可以看出,这是一种促进型立法。我国类似的法律法规还有中小企业促进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
促进型法律是一种新兴的法律现象,与传统的管理型法律不同,促进型法律的特点是较少甚至没有设置法律责任。有人形象地说这是一种“软法”,它是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手段。
此类法律文本中的责任主要包括行政主体责任、其他主体责任以及援引其他法律等形式。换句话说,如果百姓对阅读不满意,意味着地方管理部门“促进阅读”不力,责任在政府。 (高原 王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