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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学、法学专家谈如何治理网络谣言

作者:     来源:《 人民日报 》( 2013年08月23日 04 版)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8-26 09:03:49

记者 吕毅品 胡安琪 马 龙 陈亚楠 沈小根 徐 隽

 

  北京公安机关近日打掉在网上蓄意造谣传谣、扰乱网络秩序、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一个网络推手公司,网络红人“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刑拘。

  8月22日,记者就此采访新闻传播学和法学等相关领域多位专家,分析造谣传谣新动向,寻求谣言治理新思路。

  警惕网络造谣组织化,错误公关认识需纠正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表示,“秦火火”这帮人,为了吸引公众目光,牟取商业利益,置道德于不顾,以坑蒙拐骗的手段经营运作,这样的做法,垮台是必然的。

  “造谣的背后,与他们对公共关系的不准确理解和不规范操作有关。市场上很多类似的互动营销公司都存在着这样的问题。”陈力丹表示,公共关系有自己的一套规则和伦理,但社会上很多人对“公关”存在错误认识,在不规范的公关操作中,制造谣言等违规违法现象层出不穷。要纠正基于对“公关”错误认识上的造谣传谣,亟须在社会上多传播“正品”的“公关”内容,对公关行为本身加以规范。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沈阳认为,从案情看网络造谣传谣组织化特点明显,一方面体现在商业机构的参与,另一方面则是行为、话语策略协调一致,以及与多个网站的联动。与一般的社交传播推广公司不同,造谣传谣者往往是恶意炒作、触碰法律底线的。

  沈阳表示,在移动互联网大发展以及微博、各种客户端勃兴的大形势下,建立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十分重要,因此,对于网络上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确有介入必要。不过在言论自由、公民自由表达权利与维护管理网络环境需要之间,应当找到平衡点。

  “仿真谣言”更具迷惑性,网络大V转发前谨记责任

  陈力丹表示,还需注意网络谣言出现的新动向,谣言仿造新闻,写得很具体。谣言也利用了社会心态和社会情绪,比如仇富、对社会不公或腐败的不满等,进而加以传播,造谣者制造这样的“仿真事实”,就容易吸引注意。

  “内容更逼真,细节化,配图多;将不同时期的灾难照片混用到最新热点事件中;老谣言不断被翻出再利用。”沈阳认为,网络造谣传谣的这些新动向,值得业内专家和公安机关仔细研究,普通网友也应积极了解以免受骗。

  “网络大谣”背后有其商业土壤,沈阳就此分析说,这类互联网中的黑暗产业,刚开始造谣传谣仅仅是吸引关注,称之为个性化需求阶段,当他们尝到了甜头之后,商业机构往往会参与进来,大规模、有组织地推广,即产业化运作阶段。

  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副院长张志安认为,网络大V的责任更加重大。“他们肩负的是类似媒体的责任,应更审慎发布信息,如果发现自己转发的是不实信息,更有责任去澄清、去辟谣。”

  “辟谣+处理”还需再提速;手机新闻客户端尤其应及时推送热点谣言辟谣信息

  清华大学爱泼斯坦对外传播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王君超说,谣言多发于信息不透明、舆情较复杂和社会心理波动比较大的时期,而且多附着于敏感的人物和事件。有些谣言尽管无害或者说对自己无害,甚至是以虚假的信息表达美好的愿望,但它就像人体内的“肿瘤”一样,会挤压正常的人体组织,对健康构成潜在的威胁。恶意制造的谣言危害性就更不用说了,往往会涉及违反社会秩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构成违法。

  沈阳说,防止、遏制谣言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政务微博、官方微博应该提高发布活跃度,信息公开更加彻底;媒体应当加快对于未证实消息的确认速度,便于跟进或辟谣;相关应用平台应进行技术革新,例如完善社区管理机制、优化搜索引擎,对于不实信息的关键字搜索结果,自动、优先呈现真实信息;手机新闻客户端的推送应注意及时跟进,尤其是推送热点谣言的辟谣信息;强化意见达人信用体系,对于经常发布、转发不实信息的,在其转发和搜索等功能上进行一定限制。

  陈力丹表示,对待网络谣言,政府要有区分对待之策。对于涉及重大问题、需要政府辟谣的,有关部门就应尽快有所行动。在辟谣时,要注意拿出真凭实据,有证据才有说服力。否则,反而会导致谣言更大范围的传播。

  王君超表示,一些网民传谣、信谣,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媒介素养,不能区分谣言和真实信息。还有一些媒体从业者缺少对谣言和“假新闻”的辨别能力,结果造成一些“低级谣言”的流行。“如果普通网民的媒介素养提高了,在发布或转发不确定的信息时,如果能够多问几个问号,就能有效地减少谣言的传播;如果从自身做起自觉辟谣,则会提高微博的公信力,改善微博的传播环境。”

  王君超呼吁,每个人都要做信息传播的“智者”,善于识别和拒绝谣言。这样,谣言就不会跑赢真相,而是会输在起跑线上。

  网络谣言案件瓦解社会诚信,但却存在“管理真空”,“治谣”法律需完善

  目前针对网络谣言的专门法律法规有什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永生介绍,专门法律法规很少,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中第一条到第五条是规定刑事责任的,但没有确立新的罪名,要确定罪名的话,还是要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刑法中直接跟互联网有关的犯罪只有针对计算机、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但是以计算机为手段来进行造谣、侵犯他人权利的犯罪基本上没有涉及。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姚克枫介绍,目前针对网络传谣的民事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国家管理层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各地人大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陈永生介绍,对于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责任:一是民事责任,但这方面很难成功,因为搜集证据特别困难,普通公民无权查找相关信息;二是行政责任,即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这方面也不太容易成功,因为目前我国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很重,且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没有权力适用技侦手段,只有刑侦、网管部门才有,通过常规手段很难调查核实;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网络有关的犯罪管辖是由两个部门来负责的,一个是网络安全部门,其主要负责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侦查,无权管理以计算机为手段的犯罪,这一部分只能是由刑事侦查部门来管,刑侦部门虽有权管理,但这一部分案件属于较小的案件,重要性在命案、暴力犯罪、严重的经济犯罪之后,所以得不到重视。因而,网络谣言案件出现“管理真空”。

  陈永生特别指出,网络谣言案件侮辱名人、道德模范,实际上已经造成瓦解社会诚信的危害、摧毁了社会道德基础,是可以被认定为危害了社会秩序。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赵运恒认为,现有法律法规尚不能完全适应目前互联网信息传播发展迅速、途径增多、范围广泛等特点,存在查证难、打击力度小、法不责众等缺陷,离罪刑相一致还有距离。对互联网信息传播中的不同认识,也是立法难度大、惩罚力度小的原因之一。

  赵运恒表示,对谣言传播者要分清责任,一般性转发者不宜大范围追究责任,对原始造谣者和恶意大肆传播者,必须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