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第五种权力”成为“利维坦”
知名网络爆料人周禄宝因涉嫌敲诈勒索于本月9日在苏州昆山被批准逮捕。警方透露,自2011年以来,周禄宝涉嫌先后在桂、浙、苏等地以“爆料炒作”手段获取“封口费”,敲诈金额达上百万元。(8月25日《新京报》)
这是继北京警方抓捕“秦火火”、“立二拆四”后,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又一案件。客观地说,周禄宝与同是“网络红人”的“秦火火”等人的成名过程有些不同。“秦火火”主要通过造谣生事、混淆视听来吸引眼球、搏出位,可以说,他的成名本身就是有“原罪”的。
而周禄宝的“出名”却是因为曾多次在网上实名举报“表哥”等官员涉嫌腐败问题,这为他赢得了很多网民关注。仅就其成名而言,如果其言论不存在虚构、诽谤事实的话,这应被视为公民在行使对公权力、公务人员的监督权,本无“原罪”,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应得到肯定。这让不少网民认为,周禄宝是“维权斗士”。
正是广大网友的信任和关注,让周禄宝成为了“网络红人”,这也使得周禄宝有了某种特殊的“资源”、“能量”,通过这种“能量”,他就能够“借揭露黑幕、帮助他人网络维权为名,行敲诈之实”,并轻易得逞。目前,警方对周禄宝立案侦查的敲诈案件至少有四起,其中三起对象为寺庙,一起对象为开发商,涉案金额上百万。除8万未遂,其他钱款已进入周本人及其指定账户。可见,周禄宝的这种“能量”已经强大到足以让诸多受害者产生忌惮、进而顺从。
这是一种怎样的“能量”呢?笔者以为,包括周禄宝、“秦火火”、“立二拆四”在内的所有“网络红人”都拥有一种“能量”,这种“能量”就是“第五种权力”。相对于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国家权力,新闻媒介素有“第四种权力”之称,这是一种较为独立的社会力量,可以对国家权力进行舆论监督,以保证权力的运作透明,以及社会肌体的健康运行。
而近年来,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依托于网络平台的网民舆论、网络话语权已经形成了“第五种权力”。这种权力根源于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是广大民众为追求政治权利,通过网络,将个体权利凝聚、放大,形成的某种力量。这种权力已经逐步走向成熟,补充了“第四种权力”之不足,对前四种权力起着监督作用,整体而言,促进着社会的进步。这种权力正在逐渐强大,已经强大到足以让前四种权力为其让行,也能让其他社会主体因其改道。这种权力通过“意见领袖”、“网络红人”得以表现,普通网民不能直接拥有这份权力,只有通过在网络有“影响力”的人,才能获得足够的话语权。
任何权力都有自我膨胀的趋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我们不对这个方兴未艾的“第五种权力”加以约束、驯服,它迟早将成为阻碍其他权力正常运行、吞噬公民权利的“利维坦”。任何权力的行使者,更有着滥用权力的冲动。就“第五种权力”而言,曝光谁?怎么样曝光?捧红谁?怎么样捧红?对某个公共事件,做何评价?这些都属于该权力行使者的自由裁量权。这些正是他们能量的来源。“秦火火”、周禄宝们也正是通过这些大行违法、犯罪之道。
前些天,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办的“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上,网络名人达成共识,提出应遵守的“七条底线”,这可以看作是“第五种权力”的自我约束。然而,驯服权力靠自我约束还远远不够,更要依靠公民权利的监督以及其他公权力的制约。
所以,我们每个公民应当警惕这项权力,当这项权力越界时,我们都应该理性抵制,至少也应该保持中立,不要为其推波助澜。而当这项权力侵犯了公民权利,甚至为了一己私利,借监督之名,影响其他公权力正常运行时,其他权力更应该勇于说不。通过权力之间的良性运行,权力和权利之间的良性互动,让“第五种权力”散发最大的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