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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检察机关逐步探索“公开听审”逮捕案件

作者: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9-11 18:13:47

新华网上海911日电(记者 卢俊宇)逮捕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诉讼手段和诉讼环节,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案件,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其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逮捕审查的方式,但逮捕审查的诉讼性愈来愈明显。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积极探索,由传统的“封闭化、单一粗线”的审查方式,逐步向“司法化、公开化”的审查方式转变,在重视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在主动兼听、权衡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把作出逮捕或不捕决定的过程公开化。

20133月,静安区检察院对杨某、周某寻衅滋事案开展公开听审,就嫌疑人的逮捕必要性问题公开听取了公安机关、嫌疑人家属、辩护律师以及被害人本人的意见会后,区院根据两名嫌疑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案发后表现,以及双方和解情况,并结合听审会上各方意见,对杨某作出批捕决定,对周某以无社会危害性作出不捕决定。听审会以后,与会的各方对检察机关的司法决定心悦诚服。

据闵行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彭志娟介绍,在听审初始,为帮助犯罪嫌疑人行使申辩权,检察机关设立“释明”环节,向其解释听审的目的与内容,凡当场作出批捕决定的,检察官还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当场告知批准逮捕的根据和理由,使其在后续羁押期间能有针对性地为变更强制措施创造条件或者在羁押理由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及时申请变更。

据介绍,听审过程引入审判的三角架构,即由审查逮捕的主任检察官主持,公安机关侦查员作为控方,辩护律师作为辩方,并参照设置了陈述、举证、答辩等环节,但不同的是,在对审抗辩模式中揉入了纠问式的检察官主导规则,即在侦辩双方依次陈述观点及出示证明材料后,由检察官梳理出争议的焦点,作针对性的发问,直至查明作出决定所必需的证据和事实。

听审采用独任制,主任检察官可以在授权范围内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为听审实现速审速决、当场释理提供制度依据;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将交由分管检察长审查裁定。

上海市检察院侦监处处长居广鉴介绍,今年1-8月上海市检察机关已对39起案件56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公开听审,依法对28人批准逮捕,28人不批准逮捕(其中相对不捕24人,绝对不捕3人,存疑不捕1人)。

但他同时指出,上海市检察机关探索的“公开听审”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案件适用范围不一、程序设置比较繁琐、内容重点不够突出”等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从而让司法正义以看得见、信得过的方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