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伪证”亦是犯罪 莫因无知“枉”受刑
“作伪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等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近日,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对龙某某作伪证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在法官敲响法槌那一刻,龙某某为自己的无知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经查明,龙某某系张家界市某偏远山村村民,45岁,因家贫读书少,毫无法律意识,处于半文盲状态。另外,在龙某某所在的乡村,中老年村民不懂法是一种普遍现象。
2005年下半年,永顺县村民刘某珍因阻止张家界市村民杨某海在该县永茂镇某村开采镍钼矿而引发争执,务工人员龙某某等前去劝架并将刘某珍劝离争执现场一、二十米后离开,后刘某珍等人回到争执现场开枪将杨某海射杀致死。案发之后,刘某珍之弟恳请龙某某为其兄作伪证,龙某某因不懂法,不知道作伪证属于犯罪行为,同时碍于刘某珍之弟的情面,遂捏造了自己在劝架时将刘某珍拉开并带离打架现场一、两里路的事实,证明刘某珍不在杀人现场。2013年1月,龙某某得知自己作伪证属于犯罪行为并且因涉嫌包庇罪被网上通缉,遂于同年2月向张家界市火车站派出所投案自首。永顺法院经审理认为龙某某捏造事实为刘某珍隐匿射杀杨某海的罪证,构成伪证罪,根据其自首情节、悔罪表现及案件危害程度依法从轻作出前述判决,龙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龙某某因不懂法替刘某珍作伪证,却因此落得锒铛入狱的下场。永顺法院希望以案说法,告诉更多不懂法、法制观念淡薄的老百姓,作伪证对于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都有严重的危害,是一种犯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今后的工作中,永顺法院会更加重视法制宣传工作,深入田间地头、进入农户家中为老百姓宣讲法律知识,也希望老百姓能积极主动的学习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切莫再因无知而走上犯罪的不归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