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来涉罪人员实行非羁押帮扶机制
对于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嫌疑人,检察机关一般以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为由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作出不捕决定后,公安机关一般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实行非羁押诉讼。但是,对外来涉罪人员来说,由于其在当地往往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无常住亲友,存在交不起保证金、提供不了保证人的实际情况,导致外来涉罪人员不能与本地涉罪人员同等适用非羁押措施。近年来,河南省新郑市检察院办理的外来人员犯罪案件,涉案952人,其中盗窃、轻伤害等轻微刑事犯罪案件419人,419人中333人被依法批准逮捕,仅有20.5%的人被适用非羁押诉讼,远远低于本地人42%的非羁押比例。
为改变这一状况,今年6月新郑市检察院牵头,会同当地公安机关、法院签订《关于在办理涉罪外来人员轻微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帮扶教育机制的规定》,建立涉罪外来人员非羁押帮扶教育机制。一方面,对涉罪外来人员平等适用非羁押诉讼,另一方面,依托帮扶教育基地,避免涉罪人员脱管脱逃,保障诉讼进程。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选定帮扶教育基地。被帮扶教育的人员的范围限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无能力缴纳保证金、无法提供保证人、本人自愿申请参与帮扶教育的外来务工人员。本地失业无业人员以及涉罪未成年人,符合上述条件的,也纳入帮教范围。帮教基地选择辖区内热心公益事业、管理规范、法治环境较好、有一定知名度和代表性的企业,涉罪人员案发前所在企业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作为该涉罪外来人员的临时帮教基地。如该院办理某企业工作人员孙某、李某、刘某盗窃一案时,考虑到在原企业帮扶效果更好,就与该企业协商,将其作为临时帮教基地。经过帮扶,孙某等3人现已成为该企业技术骨干。
二是明确帮教责任,实行“四对一”帮扶。对于符合非羁押诉讼帮扶条件的涉罪人员,先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帮教前的综合风险评估,确保到帮教基地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再由案件侦查机关、帮教基地和涉罪人员签订帮扶教育协议书,并送检察机关备案。然后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制定不同的帮教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坚持一人一策,进行个性化帮教。帮教基地安排就业岗位,提供学习、生活设施和劳动技能培训,保证同工同酬、平等对待。承办检察官、法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帮教基地辅导员共同组成帮教小组,对被帮扶教育人员实行“四对一”帮扶教育,定期评估涉罪人员表现。
三是综合帮扶教育情况,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根据涉罪人员在帮扶教育期间的表现情况,检察机关对表现较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法院也可以综合被帮扶人在帮教基地的表现情况,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