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完善反贪污贿赂犯罪立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10月23日上午分组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应完善反贪污贿赂立法。
陈国令委员说,这几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惩处贪污贿赂犯罪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应该说反贪污贿赂法制工作的力度在不断加大,这对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变化,贪污贿赂问题又出现了很多新情况。现在贪污贿赂的数额越来越大,不仅是数量上的变化,还有其他方面,包括手段、形式等都出现很多新的情况。所以,立法工作要跟上。
陈国令认为,应该针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力度、加快速度来完善反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工作,这样才能够为惩治贪污贿赂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洪毅委员说,人大应该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规定,真正为反贪腐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使法律条文、法律规定、法律解释相互衔接,不要给犯罪分子留下可利用的空间。
“要积极推动反腐败立法。”刘振伟委员说,鉴于当前反贪污贿赂犯罪面临的严峻形势,建议加强对反腐败立法方面的研究,既通过修改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一步完善贪污贿赂罪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要积极推动制定预防惩治腐败的综合性法律,以有效遏制贪污贿赂犯罪行为。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健仪也表示,现在反贪污的法律太分散了,操作上有很多问题,应该有一套完整的法律。
从源头上预防贪污贿赂犯罪
10月23日上午在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应当从源头上预防贪污贿赂犯罪。
王胜明委员认为,反贪污贿赂工作涉及许多制度和机制,当前贪污贿赂主体中,“一把手”犯罪突出,窝案、串案频发,这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干部任用制度、财税制度以及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能够干什么、怎么干,都密切相关。建议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细化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从各个方面、各个渠道、各个环节上堵塞漏洞,从源头上、制度上形成不能贪、不敢贪的局面。
在谈到反贪污贿赂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时,王其江委员表示,在反贪工作中,对于警示教育工作做得不够,一些案子办完就完了,用这些案例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十分必要。要努力构造“不想贪”、“不敢贪”、“不能贪”的工作格局,“不想贪”就是要靠理想信念抵制诱惑,“不敢贪”靠的是查办案件的力度,“不能贪”靠的是制度建设。“不想贪”需要靠思想教育,这个教育不是空洞的,应该以实际案例来开展教育。
“我们要用好这些反面教材,要把警示教育纳入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统筹考虑。”王其江说。
陈喜庆委员建议,在下一步反贪污贿赂工作中,一方面要保持高压态势;另一方面对于如何在源头上预防贪污贿赂犯罪要下更大的功夫来研究,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提高反贪科技化信息化水平
10月23日上午在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应提高反贪工作的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
“应进一步加大用科技手段来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力度,提高查办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何晔晖委员说,过去我们查办案件往往是重口供,依赖言词证据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现在社会在进步,信息资源极其丰富,网络十分发达,可用的信息资源还是很多的。因此在侦破案件中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去办案,彻底改变过去传统的办案方式。
丛斌委员说,证人证言、犯罪分子的口供等言词证据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因此不要过多地依赖言词证据,还是要利用科学技术手段,采取科学的技侦手段,多用这样的手段向审判机构提供科学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罪。过多地依赖于言词证据,在案件处理上会存在很大隐患。
车光铁委员则建议,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国家反贪战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此项工作,构筑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同时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坚持从实际运用出发,不断提高基层反贪干警的信息化素质和水平。
应加大对行贿案件打击力度
10月23日上午在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丛斌委员建议,应加大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
报告显示,2008年至2012年查处的受贿、行贿犯罪人数比前五年分别上升19.5%和60.4%。
丛斌认为,实践中对行贿罪的刑罚是畸轻的,这会造成对引发贪污贿赂案件的环境清理力度不够。“必须用法律、用严格的刑罚手段清理领导干部周围能够引起或者是诱使犯这种罪的环境,要把环境清理好。”丛斌说,如果环境清理不好,这种诱惑无时不在、无处不有,就会造成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难度。